我是被雙方被傷害人與傷害人告知要出庭作證人
可是當天才知道要出庭 本人並沒有收到通知信
所以我沒有去,後來當地警察局有請我去做筆錄我有到案說明,之後我因身體不適便去開刀了,目前在家休養中.行動不方便,但是又被雙方告知要出庭作證人,我可以請假嗎?因為行動真的不方便...他們是民事訴訟的傷害罪...如果可以請要怎麼請呢?還是直接不用去也可以?因為為完全沒有收到傳票要我去,是他們的通知書上說請我到案作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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