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在這邊有個問題
在11/1 小弟的爸爸騎機車 因要至對向電信局繳費
所以一時貪快迴轉穿越道路中間雙黃線
導致迴轉後,後方機車從後面騎過來側面貼到我爸機車側面 ,然後雷殘(貼上來的車似乎車速也蠻快的)
當下對方騎士雷殘我爸馬上叫救護車,然後也打了電話叫警察。然後我爸留在現場做筆錄,而雷殘騎士在醫院做筆錄。
後來因為我爸工作繁忙忘了要處理此事,也沒去醫院探望雷殘騎士(這樣很不好 我已經跟我爸說過)
然後雷殘騎士的媽媽非常不高興,私下傳簡訊罵我爸沒關心受傷的人,很沒良心之類的話。(三聯單上有雙方基本聯絡資料)
這個媽媽也有跑來我家哭窮說家裡所有債務都是雷殘騎士在負擔,房貸 電費 水費 健保費 還有受傷期間沒領薪的薪水希望我們家處理。而我爸只回說,該賠的費用我們一定會負責,如果要講賠償費用我們至公所調解委員會說。
後來第一次調解 這個媽媽帶了一大疊資料 (大概成人食指這麼厚)說這裡面有雷殘騎士的薪水單,醫療收據(包含掛號費,醫美診所費用,藥物的費用等等..)及修車費,後來還說什麼精神賠償費,去醫院看診的跑路費,媽媽因車禍而工作請假幫忙處理這些事的薪水。但重點!雷殘騎士從出車禍後都是由這個媽媽出面在處理事情的,打雷殘騎士的手機也是媽媽接的!不讓雷殘騎士與我們聯絡!最後求償17萬賠償金!我爸聽到當然不和解,說要這個金額沒辦法,我們只能賠該賠的!然後這個媽媽說沒關係 拖越久我們只會賠越多!和解破裂!然後調解委員會再安排第二次!
而今天第二次調解 出現了一個稍懂法律,說有代理律師的執照什麼的大女兒(大概快30歲)!今天也一樣,沒17萬就不用說!我爸說該賠的他算一算給3萬!頂多再給2萬補貼我爸一開始沒去探望騎士的過錯!但對方態度強烈說不可能,17萬就是17萬!而這時這個女兒說了一段話來嚇我爸,讓我爸今天飯也吃不下水也喝不下感覺壓力很大,大女兒這段話就是,你今天穿越雙黃線造成公共危險罪 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賠就去蹲,我當下聽到覺得有點扯,不懂法律的我爸嚇到了!但17萬怎麼可能賠他啦!最後我說錢如果合理我們會賠,你開17萬 沒這個能力不好意思!最後對方就說那法院見了 最終還是談判破裂!想請問各位大大 有什麼看法,或我該如何幫我爸爸?還有法律的部分 違規該罰的我們都繳了 穿越雙黃線會造成公共危險罪嗎?有需要到蹲牢這麼嚴重嗎?
這篇有你要的答案
類似的文在本版已有很多篇
我就不多貼答案了
#12.#18.#21樓是我寫的
你也可以多參考其他大大寫的
重大交通違規當然適用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重傷?
重傷之定義,係規定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它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低消是『刑期兩個月,易科罰金一天1000』
3-6個月都有(以上是輕傷狀況)
還不包括附帶民事的賠償金(這條是賠受害者的)
法有明訂
重傷之定義,係規定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它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對方看來非重傷
所以是過失傷害罪、非公共危險致重傷罪
你先去看看我貼的那篇其他網友的提問
有問題再問
敲詐?這種東西不存在的。別傻了,孩子。
補充:刑法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逃逸對吧?
對方也沒重傷對吧?
所以是單純的『車禍事件裡的過失傷害罪』
根據經驗
17萬代表對方問過很多人了
我估算討價還價後
你們大約會以8~12萬和解
這數字如何來?
基本賠償幾萬+你爹不關兩個月易科罰金的六萬
孩子
三萬和解是不可能的,但是你們談判中要釋出善意慢慢往上加,並要求對方慢慢往下減
你爹不關兩個月易科罰金的六萬都遠超出三萬了。
結果是對方可以康復那種
同樣交通觀念不改
遲早堵到大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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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黃靖惠╱基隆報導】
基市1名陳姓男子駕著自家轎車,在103年4月時,行經澳底漁港,違規跨越雙黃線左轉,撞到對向車道的31歲黃姓大型重機騎士,經過治療後,黃姓男騎士終身需包尿布,下半身癱瘓,需以輪椅代步,成為重度肢障,日前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判陳男須補償黃男3548多萬元的賠償金。
黃男因陳男貿然跨越雙黃線左轉,導致煞車不及撞上,手術後,雙下肢癱瘓,第4節胸椎以下皮膚感覺喪失,大小便失禁,生殖功能受損,終生需包尿布,只能用輪椅代步,無法自理生活,因而對陳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黃男向法官提出,要求陳男支付醫療及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3762萬3332元。
基隆地方法院依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超速不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因此判陳男賠償354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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