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網路上搜尋到的資訊都相當片段
所以想在這邊問一下
是否有法律專業的板友可以提供想法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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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工作場合作業的時候
由於同事操作機具噴射出金屬碎屑
不慎被風吹入眼睛並造成傷害
幸虧有公司的團保與個人保險可以COVER手術與治療費用
目前還有勞保跟公司的工傷補助
不過受傷的那側眼睛已經被判定無法回復視力
(醫院已經開立診斷證明 保險公司也已經核保)
工作部分公司曾經口頭承諾但是也擔憂是否為真
因此之後是否需要換工作還是個謎
目前有幾個問題想請問版友:
01.
根據查詢到的資料
單眼失明好像屬於重傷害的範疇
不過因為是同事也不想撕破臉
請問如果無可避免要上法院
是要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還是可以直接用民事和解的方式來處理呢?
02.
由於事發是去年年中的事情
請問這個案例是否有追溯期的問題?
而追溯期的期限是到什麼時候?
03.
由於事件的發生地在船舶
(台灣公司但船隻註冊地不是台灣)
而事件發生地也不在台灣
請問如果無可避免必須走上法院的話
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呢?
由於原先只是希望造成傷害的人能夠給予賠償
但是如果有管轄權的問題
是否連公司的部分都會被牽扯進去?
由於沒有相關的經驗
希望相關專業版友能夠提供解答及協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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