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重新開帖並非想延續前兩帖的口水戰。
而是基於兩個理由:
1.原告提告是個人受到台灣法律保障的基本權益,這點必須尊重。
由於本人是第一次挨告,基本上可以是個法盲,也不知道訴訟的最終結果。
本著不逃避,對自己言論負責任的態度若到時被判有罪願接受法律的制裁,想藉由此帖更新,記錄這整個過程,同時分享給遇到此類訴訟的網友們參考。
2.此次糾紛是發生在一個討論兩岸事務的帖子裡,由於兩地的體制不同,出於對彼此不暸解,而產生了許多誤會。
與其各執一詞誇誇其談,漫無邊際爭論,倒不如藉由此一進行中的事件,讓論壇上對岸的朋友能實際了解下台灣的司法系統。
本人文筆拙劣,結構鬆散,但會儘量做到能如實還原。
PS:稍晚會將倒樓的帖子裡前面的更新移到本帖來。

原告的報案的三聯單及補述的說明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分局來電話
下午六點正忙的不可開交,手機響了。
警:你好,是xxx嗎?
俺:是,請問?
警:我這裡是XX分區,你知道某論壇的事件嗎,有人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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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裡OS:不然咧?你這電話跟名字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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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知道,論壇上正秀著呢?
21晚上有去你們分局,可是你不在。
警:喔~喔你自己來?那天正好我不在,沒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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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裡OS: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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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是啊,你是要跟我約時間嗎?什麼時候?是今天晚上嗎?
警:不是,星期六什麼時候方便?下午或是晚上?請你到局裡來一趟。
俺:週六可以,不過時間不確定,週六你值班到什麼時候?
警:我執班到下午四點,但是如果你晚上要來,我也可以配合。
俺:那好,就下午四點前過去,對了,我需要帶什麼資料嗎,譬如把相關的資料列印出來或其他什麼的?
警:不用,就來局裡問幾個問題。
俺:那好,我週六過去。
警:我們約周六值班的時間,周六早上我會再撥電話提醒你,我姓x如果有什麼問題你可以撥局裡電話找我。
俺:好的。
警:那到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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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國內公安是如何請喝茶的?反正這是俺在台灣被警察請喝茶的過程。
頗客氣還體貼配合你時間。
至於到時需不需拔指甲,灌水,電刑,坐老虎凳等等,等去了之後再回報了。
http://plus.ly/poplim
12/26 第一次被衙門請喝茶,緊張!
正文:
在聖誕節過後的隔天早晨約莫10點,睡夢中接到受理分局如約的來電,提醒俺今天有到局裡喝茶的約會,並詢問俺確定前往的時間,由於這兩天實在被這事給震驚住了,早支開其它行程,故回稍作整理便可出發。
本打算空手前往,但轉念一想,台灣連論壇上的網友對於已在大陸、香港網絡盛行肆虐的五毛文化及行為都不熟悉了,更何況是那哥要俺去向其解釋,公務繁忙的檢察官、法官們?沒有旁證的話又要如何解釋這個問題?
隨手在論壇搜了下,好在參與的兩個話題及自己被示眾天天鞭屍的帖子裡例子並不難尋,用iPad截了下圖,另順下了香港wikia對此詞的解釋,便匆匆忙忙的出發了。
前次投案時因為對台北的路況不熟,又是晚上所以去時繞了點冤路,今天改走向來喜愛的河濱車道,沿途綠意,時而偶遇三三兩兩趁著假日出來運動的市民們,有的騎車,有的跑步,有的全家老小一起散步,其實自己過去也是當中的一員,只是今天身上負有待定之罪名,此時心裡實在無法同他們一樣充分享受著這份愜意放鬆悠閒的小市民心態。
加快迴轉速,加上這條路的特色就是一路無惱人的紅綠燈及滿路飛馳的汽機車,很快的俺就來到了衙門所在地"永和"。
進衙門之前,俺先跑到7-11用Ibon 把早已上傳的截圖列印出來(不曉得國內便利店是否有這麼方便的服務?台灣的便利商店特色就是大部分的生活事物都可在當中解決)因為張數多故不便宜,這可算是俺在此一事件的第一筆金錢損失。
做足了可能在也出不了大門的心裡準備後,約莫12時30分俺進了分局,那位受理的警員外出執勤,不過好在僅等候約莫五分鍾的時間,他便帶著親切的笑容趕回來了。
簡短的招呼後說明來意,並詢問是否可將訊問的過程拍照錄音,供在原告將俺示眾鞭屍的帖子裡作為更新進度使用,其表示萬萬不可,但要俺放心,問訊的全程局裡會錄音錄影紀錄一併送交法院裁決,如俺有這樣的需求可拍局裡的情況或文字描述即可。
故此次更新內容為個人憑記憶所作的紀錄,細節或有出入,但大意沒有偏離。
在開始之前,俺問了個問題或許能幫助大陸朋友們了解台灣警察請喝茶與大陸公安請喝茶本質上的差別。
俺:台灣警察會不會因為民眾、律師、異議人士在網絡論壇或臉書上發表對政府或政黨的政策不滿、質疑的不和諧言論,而邀請其到警局做說明,用暗示或威脅方式迫使他們違反本意修改自己的立場或刪除那不合諧的帖子?
警:不可能(嗯,簡短扼要!)
好了,說明下這次問訊的內容:
警員先請俺到製作筆錄的電腦前同時開啟攝影機
筆錄的表格為制式文件
內容包括
1確認俺的身分。
2並詢問確認俺是否在自由意志下完成筆錄。
3確認本人與網絡發言所使用帳號間的關聯。
4並在完成筆錄後簽名及按壓指紋。
主要讓俺說明四個部份,採一問一答,
過程中若有不達意處,可依個人自由意志作修改,直到滿意為止(俺未事前知道做筆錄需說明哪些事項,未預先擬稿,加上因為第一次難免心情緊張,故反覆修改的地方頗多,在這裡先謝謝那位辛苦配合的承辦警員)。
1.對於原告以公然污辱提告的那句話,(表格秀上原句)我方的說法及解釋?
俺:那句話確實是我打的,是對其發表的言論及行為的描述,用意是提醒參與該討論串對盛行於香港和大陸網絡上五毛的行為不熟悉的台灣網友們,不要受其使用的言論及行為干擾和影響而讓這難得有深度的話題討論離題或失焦,無攻擊個人的意思。
並引述香港wikia的解釋,同時提供書面資料。
2.對於說了這句話後,對於雙方後續採取的反應及行為,我方的描述?
俺:當下原告便引用我所觸犯的法條及需負擔的刑責,要我修改內容並向其道歉。
而我請其解釋其為何有在討論串裡所發表言論邏輯及近似五毛的行為,原告語氣強硬,略帶威脅的要我到時直接跟法官說明,沒有正面的回答我的提問,而要我單方面的修改,故我未與理會,同時在描述語句內增加"密集"兩字。
3.對此事件是否相關證據可供佐證
俺:提供香港wikia對五毛此名詞的解釋和原告在論壇所發言論等書面資料供檢方參考及比對。
4.對此一事件的需補充個人想法
原告報案後隔天即以報案三聯單為題開新帖有將此事件示眾的意思,本著對自己的發言負完全責任,同時尊重原告受台灣法律充分保障的合法個人權益,不尋求和解,若有觸犯法律願接受法院的判決,台灣是個言論自由, 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權的國家,不希望大陸那種特定環境下盛行的五毛反智的文化及行為搬移到台灣,進而影響到一般民眾對事物求真,抱疑,討論的權益。
以上為今天進度,手機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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