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民國94年6月間因買賣關係取得舅舅的房地產權,事隔10年後,104年11月收到法院公文,內容:舅舅欠中國信託(不知借款方式)含利息約78萬,中國信託提出聲請"產權登記轉移"塗銷,但法院因某種原因(看不懂法律術語)"駁回"
今12月22日收到法院寄來起訴書,煩請各位解惑,該如何處理?
ps:舅舅,雖然戶籍仍在未遷出但人不知行蹤
法院起訴書,稍侯附上,先謝謝各位!


調解:

feng8538 wrote:
請教各位: 小弟於...(恕刪)
feng8538 wrote:
請教各位: 小弟於...(恕刪)
Andyleeeye wrote:
應該是這樣解讀.....
1.你舅舅有欠中國信託錢未還清,銀行查到你舅舅十年前將不動產過戶給你.所以認為你舅舅有脫產詐害債權行為(民法第244條).銀行沒證據也沒把握打贏官司,所以想先聲請法院調解,第一探探你的底,第二嚇嚇你看能否調解成立約定代為清償協議,第三節省裁判費用.
2.因為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的訴訟,撤銷權在法律定義上是屬於"形成權".不可能由你和中國信託調解就能達成撤銷目的,所以法院才會駁回中國信託的調解聲請.(其實中國信託應該是想框你替舅舅還錢的.壓根沒想到撤銷權屬形成權這檔事!)
3.法院駁回後,中國信託只好走回正途,直接依民法第244條告你舅舅和你撤銷原過戶登記,但又怕你再過戶第三人(土地法第43條善意第三人的絕對保護)所以要取得法院已起訴證明,去地政機關預告登記,訴訟期間禁止再過戶!
4.依照民法第245條除斥期間規定,"前條(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你是民國94年6月過戶取得,法院訴訟繫屬是104年11月,怎麼算都超過十年啊~~~
5.法律上有句諺語"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不值得保護"所以許多對抗條文都是以此精神創設,以保護交易安全及權利穩定性,小弟不才,看了半天版主提供資料,這官司真要輸給中國信託還真是不容易耶.....
應該是這樣解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