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
我騎在省道(中間有安全島兩線汽車道一線機車道)的機車道,對方在對向車道,
我綠燈她也綠燈,她直接迴轉路口,到我這邊的機車道,
因此我煞車不及導致我自摔受傷,車沒去撞到她,
褲子、鞋子、安全帽、外套、衣服都破了,
她當下說我會負責,我就沒報警,我就坐計程車去急診室
我出院要打給她時,手機聽筒回答已關機,我當下就決定去警察局報警
隔天她和我都有去警察局做筆錄,當場被開未兩段式左轉的罰單
我11月整個月都不能洗澡,傷口不能碰水會感染,
只能請朋友幫我擦拭身體,要去醫院也只能坐計程車,
每天都要花1個小時左右換藥,吃飯因右手中指脫臼,拿筷子有困難,也很不方便
腳因膝蓋有撞到皮下組織整個瘀血整個腫大,導致我走路很不方便
上下樓梯都有問題還會痛,平常走路就有困難,
要抽瘀血也抽不出來,醫生說都血塊,像豬血糕那樣怎麼抽,
現在她去申請調解了,調解通知書寄來了
我可以向她要求什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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