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奇怪吧
這是交通部提出來的
剛開始實施時
的確在等紅燈時少了很多抽菸的人
但不去執行取締
現在民眾又開始抽了
反正也不抓
警察的解釋是不妨礙別人不罰
這種兩面討好的政策
只有台灣會有
面討好不菸族
一方面又幫抽菸的解套
拜託定下就該落實
不然就別訂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其中「致有」的意思是已經確切發生的事實而定,也就是說必須要有明確的受害者,整條法規才成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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