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這樣
在A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後來負責人說公司要縮編,必須裁員,但是A公司負責人提供一個機會讓我轉任至B公司(寫了一張轉任申請表,轉任之職稱、薪資維持原狀。),但在B公司年資重算。
之後在B公司做了一個多月,覺得無法適應,故申請自動離職。
請問我可以對A公司請求遣散費嗎?因我在A公司並不是自動離職的。A公司說我在B公司是自動離職(現在又跟我說年資有保留),故不符合發放遣散費條件,請問我該用甚麼方法可以爭取到我的權利?
麻煩各位了,謝謝!
而你也同意,那麼...A公司就閃掉資遣費的問題了
勞基法
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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