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限定繼承,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問題,懂法律的朋友請幫忙解答,感謝

親人前二個月過逝了,可能有些外面債務我們不知道的,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有6位,目前已知六個其中一位已辦理拋棄繼承。
以目前的法條(全面限定繼承),似乎不用再一個個去辦理拋棄繼承了,只要陳報法院遺產清冊即可,想請問各位較懂法律的朋友,
是否第一順位其中一位去申請遺產清冊再陳報法院即可? 另外第一順位其中一位已辦理拋棄繼承,對陳報遺財清冊給法院的效力會有影響嗎?
2015-11-22 21:17 發佈

pittkinu wrote:
親人前二個月過逝了...(恕刪)


請參考 這裡
一般來說是錢做比較能避稅
pittkinu wrote:
親人前二個月過逝了...(恕刪)
限定繼承跟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這兩種是一樣的意思嗎?
照理來說這可能要問問看律師了
pittkinu wrote:
親人前二個月過逝了...(恕刪)
拋棄是個別拋棄的,所以六個人中其中一個拋棄,就只有他拋棄,
其它五人沒有拋棄。

如果你沒有拋棄繼承,那就是繼承財產(債務則是在遺產範圍內負擔)
陳報遺產清冊是你繼承財產才有陳報的需要(其中一個代為陳報就好了)。

陳報遺產清冊主要是為了以後如果有外面的債權人要追討債務,
才知你繼承了多少遺產。
因為你負擔的債務只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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