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前二個月過逝了,可能有些外面債務我們不知道的,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有6位,目前已知六個其中一位已辦理拋棄繼承。以目前的法條(全面限定繼承),似乎不用再一個個去辦理拋棄繼承了,只要陳報法院遺產清冊即可,想請問各位較懂法律的朋友,是否第一順位其中一位去申請遺產清冊再陳報法院即可? 另外第一順位其中一位已辦理拋棄繼承,對陳報遺財清冊給法院的效力會有影響嗎?
拋棄是個別拋棄的,所以六個人中其中一個拋棄,就只有他拋棄,其它五人沒有拋棄。如果你沒有拋棄繼承,那就是繼承財產(債務則是在遺產範圍內負擔)陳報遺產清冊是你繼承財產才有陳報的需要(其中一個代為陳報就好了)。陳報遺產清冊主要是為了以後如果有外面的債權人要追討債務,才知你繼承了多少遺產。因為你負擔的債務只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不想花錢,各地方法院有免費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