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以受雇者的角色,對於這種類似競業禁止的條款感覺如何?
又不知以經營者的角度來看,要求一些只是圖個溫飽的上班族(非核心研發或高階經理人等高階職務)簽署這個條款的用意為何?
據我所知,憲法有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與這條款有抵觸的地方嗎?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個條款是否有實際案例方便提供給大家參考一下呢?
1. 憲法是保障人民的工作權
2. 不能讓勞工無法生存
3. 所以通常競業禁止打官司,資方很多會輸(勞工他的專業就是這個啊,不然要他做什麼?)
4. 比較厲害的公司,會附加條件,比如說,離職後給勞工半年或一年的薪資,要他在這段期間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違約的話要賠回一倍半或兩倍的薪資;這種條件下,既能防範惡性挖角,打官司通常也能贏。當然通常條件好的員工,新東家也會考慮代付這筆賠償金。如此來,只是讓新東家提高成本,而會審慎考慮挖角行動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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