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討論

想請教各位以受雇者的角色,對於這種類似競業禁止的條款感覺如何?

又不知以經營者的角度來看,要求一些只是圖個溫飽的上班族(非核心研發或高階經理人等高階職務)簽署這個條款的用意為何?

據我所知,憲法有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與這條款有抵觸的地方嗎?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個條款是否有實際案例方便提供給大家參考一下呢?
2007-12-06 14:57 發佈
沒辦法...

每家公司都想保護自已的東西咩...~

而且印象中....跳槽到同性質公司並不會有事...

要有用到原本公司的idea或技術才會有事吧...

而且我很懷疑....舉證的可能性.....
那只是怕員工"攜械逃亡"的軟性條款吧

基本上
只要離職員工不要做的太白目 太過分
應該是沒有被這種條款壓倒的可能

例如
拿著做好一半的設計圖
帶到敵對公司發揚光大
物慾無止境...勇敢敗下去...
這個成立有些要件
1. 憲法是保障人民的工作權
2. 不能讓勞工無法生存
3. 所以通常競業禁止打官司,資方很多會輸(勞工他的專業就是這個啊,不然要他做什麼?)
4. 比較厲害的公司,會附加條件,比如說,離職後給勞工半年或一年的薪資,要他在這段期間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違約的話要賠回一倍半或兩倍的薪資;這種條件下,既能防範惡性挖角,打官司通常也能贏。當然通常條件好的員工,新東家也會考慮代付這筆賠償金。如此來,只是讓新東家提高成本,而會審慎考慮挖角行動就是了。
白鷺鷥 wrote:
這個成立有些要件
1. 憲法是保障人民的工作權
2. 不能讓勞工無法生存
3. 所以通常競業禁止打官司,資方很多會輸(勞工他的專業就是這個啊,不然要他做什麼?)
4. 比較厲害的公司,會附加條件,比如說,離職後給勞工半年或一年的薪資,要他在這段期間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上班;這種條件下,既能防範惡性挖角,打官司通常也能贏。


樓上專業~
第4條 厲害公司的做法打官司能贏
這裡很重要的一點是"契約要有對價關係"
也就是當雙方簽約時
甲方答應乙方某事
乙方也應付出相對代價給甲方
否則難以成立

由於離職後員工已不屬於公司
公司以契約要求離職員工遵守
除非付出相對代價
否則難以有效
claymore107 wrote:
...(恕刪)這裡很重要的一點是"契約要有對價關係"
也就是當雙方簽約時
甲方答應乙方某事
乙方也應付出相對代價給甲方
否則難以成立

由於離職後員工已不屬於公司
公司以契約要求離職員工遵守
除非付出相對代價
否則難以有效


我就覺得有的公司在競業禁止這個條款內容非常奇怪,明訂兩年內不得作同性質或類似之工作內容職務

是怎樣?我離職只能喝西北風嗎?

所以大大的意思是如果離職後,這個沒有對價關係的條款就不成立了嗎?(我只在乎這個條款,對於其他合理的一定會遵守)
勸敗?現在只想敗奶粉...真他X的貴...
black19 wrote:
這個沒有對價關係的條款就不成立了嗎?(恕刪)


照過去的例子,沒有額外付錢的競業禁止,而且對象又是個小職員,資方通常是不會贏的
勞方只是要付出時間出庭打官司就是了

也有人跟新東家申請了一筆錢賠這個,省得官司的麻煩
印象中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對象僅限於執行業務之經理人及董事吧?

一般職務的工作人員,似乎不太必要去在意競業禁止的問題.

除非該員真的將公司之機密資料以不當手法交予其它對象運用.
樓上大大已經有解釋了
現在的雇主為了打贏官司
都已經學會[多給一點糖吃]

以我自己公司為例
只要在你受聘的契約中
明白列出一條類似專業津貼的固定給與
那麼競業條款就是糖衣底下致命的毒藥
因為那額外的薪資
就是為了防止你帶槍投靠的對價關係.......

不過呢
千算萬算還是底不上某個偏門
[公司非正式聘雇員工](類似研究員或顧問)
幾乎可以安全閃過競業條款(80%的公司競業條款其實只是道德約束)

說良心話啦
[閃跳族]越來越多的情況下
競業條款只是擺著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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