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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達人嗎?請教一下...(狀況更新)

我哥因為車禍被判過失殺人,一年多的刑期,目前也在執行了,

可是他有先天型的心臟疾病,大概入獄前四個月有開刀過一次了,最近要開第二次了,該怎麼讓他開刀?或是說接受治療?

因為要讓他接受醫生檢查都相當困難,沒辦法畢竟在監獄,不要說開刀,接受治療或是檢查都很困難,

謝謝!

================

謝謝各方高手關心,
今天上午去找一下民代,下午就來電話了,
相關手續辦妥,一個禮拜左右就可以讓我哥去開刀了。



2015-10-29 13:5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律達人 狀況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
(二) 受刑人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
得斟酌情形,執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許可後,保外就醫。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
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命提出保證書
、指定保證金額、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
項、第三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
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
許可。
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
另定之。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至前項之規定。
貓貓籠九 wrote: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恕刪)


謝謝

實際上有申請過,連藥他都沒辦法吃,應該說沒辦法拿給他(擔心自殺什麼的orz,我能理解啦)

其實一年多的刑期,已經過快半年了,類似的申請一直沒下文,所以我們不知道到底哪邊有問題?

willy52452477 wrote:
所以我們不知道到底哪邊有問題?



1.公家機關效率問題


2.法令規範的模糊空間太大,導致該管機關迴避許可與否的責任(可參閱前總統陳先生案例)

貓貓籠九 wrote:
1.公家機關效率問...(恕刪)


真的很無言

willy52452477 wrote:
真的很無言



答對了


尤其上次監獄挾持事件(當事人有批評保外制度)


我能體會主關機關拖拉你們案件(尤其這種短刑期)
拖拖時間過後,很快就出獄

willy52452477 wrote:
真的很無言...(恕刪)

有認識的民代嗎???

拜託他們去關心一下

做做選民服務

選舉要到了

民代超熱心的


01小十字 wrote:
有認識的民代嗎??...(恕刪)


監獄等於是另一個地方


民代通常都不太會想去插手


獄方人員也不太會鳥民代




建議樓主可以把詳情扔到什麼內政部信箱阿

行政院信箱

總統府信箱

全扔一次

然後如果能找到監察委員協助的話是最好的

小豬翔 wrote:
監獄等於是另一個地...(恕刪)


其實正式的官方管道都試過,老實說還是老樣子,

不過民代這一條倒是沒嘗試過。

willy52452477 wrote:
其實正式的官方管道...(恕刪)


可以試試

趁著這兩天爆出可以走私違禁品進入獄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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