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因為車禍被判過失殺人,一年多的刑期,目前也在執行了,
可是他有先天型的心臟疾病,大概入獄前四個月有開刀過一次了,最近要開第二次了,該怎麼讓他開刀?或是說接受治療?
因為要讓他接受醫生檢查都相當困難,沒辦法畢竟在監獄,不要說開刀,接受治療或是檢查都很困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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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方高手關心,
今天上午去找一下民代,下午就來電話了,
相關手續辦妥,一個禮拜左右就可以讓我哥去開刀了。
(一)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
(二) 受刑人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
得斟酌情形,執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許可後,保外就醫。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
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
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命提出保證書
、指定保證金額、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
項、第三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
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
許可。
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
另定之。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至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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