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今年高考通過分發的單位的職等是委任4等、委任5等或薦任6等的缺。
因為之前沒有問,等報到缺後一問才知道這個缺最多就只能升到薦任6等,如果符合薦任7等的資格(3年內考績要連2年甲等或是2年乙1年甲才行)要再調別的缺。
想請問為什麼公務機關會有這種缺?我這樣是不是被低報了?如果表現的好,同一縣政府內的缺真的可以調來調去嗎?長官會不會刁難?也就是可以去佔薦任6等~薦任7等的缺嗎?
另外這個缺我一直做沒調走的話,如果我已達到薦任7等的任用資格,我最多還是只能領薦任6等的薪資嗎?還是說是領薦任7等的薪資只是職等掛薦任6等?
還有我的職稱叫作辦事員(此職稱是委任3~委任5等的職稱),我有參考公務員的職稱,薦任6等不是叫做組員或專員嗎?感覺連職稱也被低報的感覺。
以上麻煩公職前輩抽空替小弟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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