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一則新聞,是露天賣家催促買家要到超商貨到付款取貨的簡訊
因為簡訊內容有爭議所以上了新聞
內容大概是:
請他快到超商取貨,如果沒有取貨
將聘請律師提告求償
並且要求對方除了賠償運費損失之外律師費用四萬元法官會連帶判賠
小弟不懂法律,不過怎麼看怎麼怪
想問問大家這有可能嗎?成立的話是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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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以為是買家不取貨讓賣家損失運費
但是這次情況是:
貨還在7-11但是不知道是第幾天(第八天會被強制送回去)
怕買家沒去拿或自己要貼運費所以發簡訊給買家
新聞有採訪,說法是它有兩種簡訊內容
一種比較緩和是給評價優良買家做提醒
另一種是給有過負評、沒交易紀錄等等買家發送
所以才上新聞,並不是買家不取貨導致賣家損失
賣家才發布此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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