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未成年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請問網上的法律達人幫忙解惑!!
朋友的兒子103年未成年時騎機車及未戴安全帽被開單。
到104年罰金已累積至9千多元且收到裁決書再不繳交罰金將要強制執行。
所謂強制執行對象是指受罰人:朋友的兒子(目前已滿18),還是當時的法定代理人(父母)。
2015-10-02 8:24 發佈

liyuan-TSAI wrote:
請問網上的法律達人...(恕刪)

這甚麼家庭阿~~~

liyuan-TSAI wrote:
請問網上的法律達人...(恕刪)


這甚麼家庭阿~~~
聽說未滿20歲,
強制執行的是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資料來源:社會課的社工朋友

liyuan-TSAI wrote:
請問網上的法律達人...(恕刪)



感謝大大回覆!!
liyuan-TSAI wrote:
請問網上的法律達人幫忙解惑!!
朋友的兒子103年未成年時騎機車及未戴安全帽被開單。
到104年罰金已累積至9千多元且收到裁決書再不繳交罰金將要強制執行。
所謂強制執行對象是指受罰人:朋友的兒子(目前已滿18),還是當時的法定代理人(父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可知,法定代理人及汽車所有人之責任。
liyuan-TSAI wrote:
請問網上的法律達人...(恕刪)

當然是違規行為當時的判定,該找誰就找誰
怎麼會因為過幾天小孩成年了,就該由小孩自己負責,父母就沒連帶責任了

這案子是為了不到一萬元要斷絕父子關係就對了?
那就等他成年沒有撫養義務時直接趕出去就好了,不用計較這點小錢啦

感謝大大認真回文

小孩子不受教,當時機車也不知道是誰的亂騎車也不戴安全帽
都不知道撞壞幾台機車(不知道哪來了),家裡一推人來討債
朋友不勝擾!!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