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天災,掉落物問題,如果車子被掉落的物品打到....

幾個狀況求解,有錯請指正,颱風天(天災)

1.鐵皮飛了,傷到人,停路邊的車損了,鐵皮直接卡車上,上面有該住戶住址
2.店家招牌,直接砸卡在車上
3.路燈(樹)直接砸卡在車上
4.花盆放在陽台沒固定,砸到樓下的行人,花盆上有電話

受災戶(者)除非能,
1.舉證該住戶鐵皮沒有定期修護,導致被吹風走
2.舉證店家該維護沒維護,沒有加強固定
3.舉證該單位失職或偷工減料
4.舉證花盆主人該收沒收,該固定沒固定

不然,都不用賠,因為天災,受災戶(者)頂多申請減稅?

目前在台灣法律是這樣解釋沒錯吧!
2015-08-10 19:49 發佈
鐵皮 花盆上有住址 電話 還真沒看過?(就算有真能證明該物所有權嗎?沒看過這種案例,隨便寫一個冤大頭的地址 冤大頭要背黑鍋嗎?) 如果能舉證成功 真要走法律途徑比較多一點籌碼.
物品有電話的意思是指,
四種狀況,肇事的物品 都找的到主人(所有人)
如果有監視器全程錄到 鐵皮 花盆砸到車子的話 那舉證會比較簡單,不然主人死不承認的話 要如何說服法官 該肇事物品的主人.

像是有些人被狗咬了 狠心的主人就不認 就讓狗被抓走.除非花很多精力打官司 不然還真難確認.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所以,對於天災造成的損害,你要能舉證對方有過失(因為天災是人力不可抗拒)或是舉證對方未能盡到設置及保管的責任,否則對於天災造成損失,只能自理

tzong9 wrote:
幾個狀況求解,有錯...(恕刪)

遇到這種事,屬於民事責任
你必須舉證物品是某人所有,請他負責賠償
如對方不理,你要自己去法院告他民事賠償
如找不到所有人,只能自理自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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