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法律相關問題

版上各位先進大哥
想請教各位一些問題
若了解的 或是意見提供的
不管對錯 都可以
小弟只是參考一下
先行謝謝各位先進大哥

人物設定 ~
A 債權人 B 借款人 (實際債務人)
C 為B之父親 土地持有者 義務人

假設 B向A借款,且經過C同意
將C名下一塊土地,給抵押設定給A
委託代書辦理

但在他項內容中
載明 權利人為A 義務人為C
債務人同設定人

在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
只載明 權利人為A 義務人為 C
未載明債務人

而B給A的借據及切結書中
有載明 借款日期 金額 及拿C土地(地號)

請教一下
正常的情況下 他項跟設定抵押契約書中
應該載明 債務人為 B

這樣如果要執行抵押權拍賣
是否會有問題



再來如果B始終沒有還款
而C已經往生
而C的多位繼承者都已經繼承
原本設定抵押的土地

日後這些繼承者 未包含B
要提出塗銷抵押權
理由是 他項跟設定抵押契約書中
C在法律上為債務人
且A宣稱C非債務人 (B為債務人)
所以 A跟C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關係
所以無債權
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
這樣說法是否合理!!


想參考各位先進意見跟看法


這是大約30~35年前的借貸
A持續有跟B催討
以及合意變更償還日期
所以債權並無失效

而當初設定跟他項也是代書處理




2015-07-31 20: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律 問題
找律師吧,問題複雜到我根本不想看,另外你終究必須找律師或代書的。
找律師比較實際一點,基本上大概看是債務有優先權的,利益金額這樣看遠大於律師費,不過這種官司打贏了不一定真的能拿得到錢,考慮清楚比較實際

真要打得先確定土地所有和債務的所有債務狀況,如果確定還能拿到土地,那要假扣押,且準備起碼打一年以上的法律程序
一雙玉臂千人枕、半點朱唇萬客嚐,還君明珠雙淚垂、恨不相逢未嫁時

1.你寫得有點亂-.-

2.AB間的契約關係,和AC辦的土地登記是兩回事,你完全搞混了
在土登部分,權利人指的是抵押權人,也就是債主A;義務人則是指提供不動產出來的人,也就是C
但是不必是債務人,這也不是土登所關心的.
因此,你把AB的債權債務關係,和土登的權利人和義務人搞混了,這是兩碼子事.

3.只要標的上還存有抵押權,不論標的的所有權人是誰,抵押權人都還是可以去聲請拍賣抵押物.
至於錢是不是繼承人欠的,原則上完全不重要,就算不是繼承人欠的,一樣可以拍賣

4.講白話就是,C拿自己的東西去擔保B的債務,只要B沒還錢,A就可以拿C的東西去賣,而所有權移轉也不會影響抵押權,因此
如果後手看到東西上有抵押權,他要自己去處理,例如和A說,我幫B把錢還掉,你把抵押權塗銷掉.否則,只要有抵押權在,A就可以賣.
法律關係
1.AB間有民法474關係
2.AC間有民法860並經758完成登記
3.後C死亡由繼承人繼承遺產,該繼承人所繼承之地有860存在

4.又依民法125 債權時效為15年,若超過15年並非債權消滅,而是債務人取得抗辯權(時效超過15年 所以不還)
5.至於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時效完成後5年內的存續時間,仍可實行抵押權。
綜上 債權不請求還債時效消滅-於時效完成後又過五年不實行抵押-抵押權才消滅。

因為我只看法律關係跟你說明,真真時效你在涵射我寫給你的步驟檢驗(因為你中間有點亂 但那些都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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