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先進大哥
想請教各位一些問題
若了解的 或是意見提供的
不管對錯 都可以
小弟只是參考一下
先行謝謝各位先進大哥
人物設定 ~
A 債權人 B 借款人 (實際債務人)
C 為B之父親 土地持有者 義務人
假設 B向A借款,且經過C同意
將C名下一塊土地,給抵押設定給A
委託代書辦理
但在他項內容中
載明 權利人為A 義務人為C
債務人同設定人
在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
只載明 權利人為A 義務人為 C
未載明債務人
而B給A的借據及切結書中
有載明 借款日期 金額 及拿C土地(地號)
請教一下
正常的情況下 他項跟設定抵押契約書中
應該載明 債務人為 B
這樣如果要執行抵押權拍賣
是否會有問題
再來如果B始終沒有還款
而C已經往生
而C的多位繼承者都已經繼承
原本設定抵押的土地
日後這些繼承者 未包含B
要提出塗銷抵押權
理由是 他項跟設定抵押契約書中
C在法律上為債務人
且A宣稱C非債務人 (B為債務人)
所以 A跟C之間 並無實際債務關係
所以無債權
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
這樣說法是否合理!!
想參考各位先進意見跟看法
這是大約30~35年前的借貸
A持續有跟B催討
以及合意變更償還日期
所以債權並無失效
而當初設定跟他項也是代書處理
1.你寫得有點亂-.-
2.AB間的契約關係,和AC辦的土地登記是兩回事,你完全搞混了
在土登部分,權利人指的是抵押權人,也就是債主A;義務人則是指提供不動產出來的人,也就是C
但是不必是債務人,這也不是土登所關心的.
因此,你把AB的債權債務關係,和土登的權利人和義務人搞混了,這是兩碼子事.
3.只要標的上還存有抵押權,不論標的的所有權人是誰,抵押權人都還是可以去聲請拍賣抵押物.
至於錢是不是繼承人欠的,原則上完全不重要,就算不是繼承人欠的,一樣可以拍賣
4.講白話就是,C拿自己的東西去擔保B的債務,只要B沒還錢,A就可以拿C的東西去賣,而所有權移轉也不會影響抵押權,因此
如果後手看到東西上有抵押權,他要自己去處理,例如和A說,我幫B把錢還掉,你把抵押權塗銷掉.否則,只要有抵押權在,A就可以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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