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一下
我現在大三實習剛結束
在2014/5/26(大二下學期)跟房東簽好合約,是大四要住的房子 (入住時間是簽今年7/1開始)
我們學校大多是這樣,會在即將要去實習前,先找好大四要住的房子
因為實習結束 打算7/11就直接下去高雄
前幾天有先跟房東聯絡 房東也說好
結果房東完全把我跟對方搞混
對方是今年4月跟房東簽約
她們是4位女同學 分別租3、4樓的房間
今晚房東打給我 要跟我說7/11下高雄拿鑰匙辦進去的事情 才知道搞錯人了
也才想起來有跟我們簽約
但是在跟房東講電話的過程當中
房東給我的感覺: 就是他會賠償我和同學一倍押金 然後協助我們找房子
房東沒有想要去跟對方溝通
只是堅持 事情發生了就要解決
他的解決方法就是 我們去找房子
但是我們在一年前已經簽約了 比對方還早
我跟房東說這問題 房東跟我解釋押金用意 然後回我 : 所以我現在沒有履行跟你們的合約 我賠償你們押金
想請問大家
我們這份合約真的沒有用嗎?
難道簽約時間早晚 真的不代表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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