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忘記跟我們有合約,又將房間租給別人,怎麼辦?

先說明一下
我現在大三實習剛結束
在2014/5/26(大二下學期)跟房東簽好合約,是大四要住的房子 (入住時間是簽今年7/1開始)
我們學校大多是這樣,會在即將要去實習前,先找好大四要住的房子


因為實習結束 打算7/11就直接下去高雄
前幾天有先跟房東聯絡 房東也說好
結果房東完全把我跟對方搞混
對方是今年4月跟房東簽約
她們是4位女同學 分別租3、4樓的房間


今晚房東打給我 要跟我說7/11下高雄拿鑰匙辦進去的事情 才知道搞錯人了
也才想起來有跟我們簽約

但是在跟房東講電話的過程當中
房東給我的感覺: 就是他會賠償我和同學一倍押金 然後協助我們找房子
房東沒有想要去跟對方溝通
只是堅持 事情發生了就要解決
他的解決方法就是 我們去找房子

但是我們在一年前已經簽約了 比對方還早
我跟房東說這問題 房東跟我解釋押金用意 然後回我 : 所以我現在沒有履行跟你們的合約 我賠償你們押金

想請問大家
我們這份合約真的沒有用嗎?
難道簽約時間早晚 真的不代表什麼?
2015-07-09 22:56 發佈
有合約 照合約走!

CCarol5002 wrote:
先說明一下 我現在...(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CCarol5002 wrote:
先說明一下 我現在...(恕刪)


房東是可以這樣的~一屋二租或多租~
契約皆屬有效~
你頂多可以跟房東主張債務不履行~
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參考http://happyrent.rakuya.com.tw/rent_service/law_content/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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