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下地方兩層樓RC結構 1F(35坪 甲類第4款營業場所) 2F(27坪 自住)
1F已自行增設緊急照明燈8支 2個緊急出口指示燈 1個緊急出口方向指示燈 2支10磅滅火器(入口跟後門各放一支)
這幾天消防局來勘查說這樣不行,說需要有消防執照的業者來跟消防局申報才算合格.
若真的是這樣,若叫外面的消防設備公司來檢查.到時是否還要增添其他設備呢?
例如:煙霧偵測器 和 自動警報設備呢?
查了消防法規第19條第一款如下: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供同條第二款(第十二目除外)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那到底是要300平方公尺以上要裝設,還是只要是第十二條第一款 都一定要裝設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