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疑問.

想請教有消防設施執照的或有經驗的人.
鄉下地方兩層樓RC結構 1F(35坪 甲類第4款營業場所) 2F(27坪 自住)
1F已自行增設緊急照明燈8支 2個緊急出口指示燈 1個緊急出口方向指示燈 2支10磅滅火器(入口跟後門各放一支)
這幾天消防局來勘查說這樣不行,說需要有消防執照的業者來跟消防局申報才算合格.
若真的是這樣,若叫外面的消防設備公司來檢查.到時是否還要增添其他設備呢?
例如:煙霧偵測器 和 自動警報設備呢?
查了消防法規第19條第一款如下: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供同條第二款(第十二目除外)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那到底是要300平方公尺以上要裝設,還是只要是第十二條第一款 都一定要裝設呢?
2015-07-07 21: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消防設備疑問

奶油起司 wrote:
想請教有消防設施執...(恕刪)

這幾天消防局來勘查說這樣不行,說需要有消防執照的業者來跟消防局申報才算合格.

是否還要增添其他設備請他們檢查出証明.
我只知道請這些消防業者每年還要一筆檢測費用..
但就怕遇到不肖廠商敲竹槓
建議找一~三家來估價,看老闆接受哪家的價格就給哪家做。營業場所這筆很難省,除非貴公司自己有合格消防師(士)幫忙做消防申報

設備增減程度有規範可尋,不會遇到亂敲竹槓的啦。

奶油起司 wrote:想請教有消防設施執照的或有經驗的人. 鄉...(恕刪)
請問消防局的人來看完之後有對你廠房開出什麼單嗎?還是口頭勸導而已?
開一張消防設備分期分類辦理檢修申報勸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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