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10月分的大樓支出
光水電維修就修了11萬多
前幾個月的水電常出現3萬, 4萬的數字
(11萬多的費用只列一條"水電維修", 沒有明細)
於是走了一趟警衛室
Round 1
"是門口擺攤的問題嗎?", 不是耶
"是新任委員名單嗎?", 歹勢
後來我告知是來看10月水電維修明細時
總幹事有點鬆了口氣的樣子
一面拿出明細一面不忘向我解釋這些資料是非常的齊全, 而且是完全的公開
這11萬多費完全是付給D棟大樓的X先生
這位X先生還當選了本次本棟大樓的委員
於是問問的"見過大風大浪"總幹事, 我能不能把明細印下來
總幹事很豪爽的一口答應
還問我要不要幫我印, 真的是太貼心了
她還很體貼的問我, 要印很久耶, 要不要先出去走走
於是, 我就帶著小寶貝買晚餐去了
Round 2
買東西回來的時候
發現前任的主委大人站在辦公桌前
告訴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不允許我列印費用明細
並告誡我江湖人心險惡
深怕我被不知名的壞人給利用了
Round 3
最令我驚訝的是
這位X先生也同時出現在我的面前
我只能說這真的是太巧
馬上拿出了他隨身攜帶的卡西歐數位相機
秀出了他維修的照片, 不過我表明要copy這些檔案時, 主委及X先生都表示出有困難
所以我還是沒能拿到明細(一度我想用手抄的, 不過在兩位的堅持下, 還是沒能成功)
後記
明細中我只記得一項是修剪大樹
為什麼記得呢, 因為它要3張小朋友
有沒有人知道這個價錢合理嗎?
讓我來幫你說明一下吧
首先先開宗明義的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效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也就是說管委會會議決議之效力小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甚至小於你們這些區分所有權人所決議出的規約(管委會如決議不對住戶公布明細也無效力)
再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0項:(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不如你用這些條文去對付他們如何?
哦~對了~忘記告訴你一點
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所設立的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又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和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這代表著只要大部份的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屋主)對管委會不滿時~就依規定開會把他們解職吧!!(開會的規定我就不打了~有興趣去找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吧)
管委會都會以為他們最大~哈哈~其實屋主才是老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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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下 心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