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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的無名水電英雄

今天看到10月分的大樓支出
光水電維修就修了11萬多
前幾個月的水電常出現3萬, 4萬的數字
(11萬多的費用只列一條"水電維修", 沒有明細)
於是走了一趟警衛室

Round 1
"是門口擺攤的問題嗎?", 不是耶
"是新任委員名單嗎?", 歹勢
後來我告知是來看10月水電維修明細時
總幹事有點鬆了口氣的樣子
一面拿出明細一面不忘向我解釋這些資料是非常的齊全, 而且是完全的公開
這11萬多費完全是付給D棟大樓的X先生
這位X先生還當選了本次本棟大樓的委員
於是問問的"見過大風大浪"總幹事, 我能不能把明細印下來
總幹事很豪爽的一口答應
還問我要不要幫我印, 真的是太貼心了
她還很體貼的問我, 要印很久耶, 要不要先出去走走
於是, 我就帶著小寶貝買晚餐去了

Round 2
買東西回來的時候
發現前任的主委大人站在辦公桌前
告訴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不允許我列印費用明細
並告誡我江湖人心險惡
深怕我被不知名的壞人給利用了

Round 3
最令我驚訝的是
這位X先生也同時出現在我的面前
我只能說這真的是太巧
馬上拿出了他隨身攜帶的卡西歐數位相機
秀出了他維修的照片, 不過我表明要copy這些檔案時, 主委及X先生都表示出有困難
所以我還是沒能拿到明細(一度我想用手抄的, 不過在兩位的堅持下, 還是沒能成功)

後記
明細中我只記得一項是修剪大樹
為什麼記得呢, 因為它要3張小朋友
有沒有人知道這個價錢合理嗎?
2007-11-14 21:16 發佈
我們社區的無名水電英雄

這標題,猛一看看成 我們社區的無名水電工阿賢 
害我了一下 心想 ......





















我要看萱萱,不要看阿賢...... 
若是不嫌棄我這個朋友的,到msn聚首吧~ arda.arda@msa.hinet.net
小弟愚昧...
樓主要表現的是....

管委會裡面的一些異常現象吧?!?!
例如委員私包工程.勸阻樓主列印明細,還有浮報費用嗎?

其中還提到了~私設攤販,並包庇,跟新任管委名單有包庇?這些事情嗎?
吉良吉影 wrote:
小弟愚昧...樓主要...(恕刪)

本來還看不太懂
經過大大的解說才看出來

不過那個11萬一肩扛下
應該是說工程全包吧
而不是指費用都是他出的....是這樣吧

ppp0205 wrote:
本來還看不太懂經過大...(恕刪)


是呀, 真的是很無奈的事
只好上mobile01發發勞騷
順便作個記錄, 免得以後來個死無對証
有人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嗎?
要怎樣才能印到那分明細呢?
glynn wrote:
是呀, 真的是很無奈...(恕刪)

嗯嗯...
記得以前營區工程發包
也是要拍照存證....施工前.....施工後

不過主要應該還是利用明細不清來魚目混珠過去...
看看有沒有對這方面比較了解的大大囉

不過大家都是鄰居....樓主還是要稍微注意一下處理的手腕
不要主持正義不成...反而以後不好做人
glynn wrote:
是呀, 真的是很無奈...(恕刪)

唉~搬來現在住的社區也是
想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看還拿不到勒
警衛說,要找主委才有喔...

這社區老住戶一堆,也都很熟了
對新住戶實在很不利...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像這種社區管委會的問題是不是都無法可管啊?
只要是管委會所做的決議,不論合不合理,住戶都無從申訴起嗎?
遇到這種事一定心裡很嘔,開版大看要不要開始串串門子,呼籲住戶們要多關心自己社區一點咧?
住大樓就是怕遇到這種鳥事,幸好我到目前為止遇到的管委都不錯,規章也清楚...
管委會本來就有義務要公布明細吧
這東西對大樓住戶而言不能說是機密吧

樓主可以先徵詢一些鄰居的意見
必要時可以連署召開臨時住戶大會來要求管委會公布明細
如果確有中飽私囊的情事,應該是可以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甚至可以直接向權責機關檢舉
不過先決條件是樓主大樓裡要有人願意出面才行

另外,管委會只有依據住戶大會或規約執行的權力
沒有制訂規則的權益,如果管委會訂出來的東西跟規約抵觸是無效的
因為規約要修改的門檻比召開住戶大會還高
不是管委會說改就可以改的
不能列印費用明細?
讓我來幫你說明一下吧
首先先開宗明義的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效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也就是說管委會會議決議之效力小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甚至小於你們這些區分所有權人所決議出的規約(管委會如決議不對住戶公布明細也無效力)
再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0項:(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不如你用這些條文去對付他們如何?

哦~對了~忘記告訴你一點
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所設立的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又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和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這代表著只要大部份的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屋主)對管委會不滿時~就依規定開會把他們解職吧!!(開會的規定我就不打了~有興趣去找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吧)
管委會都會以為他們最大~哈哈~其實屋主才是老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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