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發生車禍 是在十字路口 初判是雙方號誌燈 無法研判之類的 然後鑑定報告(花錢的) 是我闖紅燈可能性較大 監視器只拍到車流 但我非常確定我是綠燈 我起步確實比較快 但我很確定是綠燈 而對方只打算賠幾千 但是我去給人家估算都至少三萬以上⋯而我當時被撞休了一個多月 (機車被貨車撞)這樣我該告他過失傷害嗎?勝算高嗎⋯
因為你是騎機車然後有受傷
有去醫院掛號取得相關證明
就可以以此告對方普通傷害罪==>刑事方面的
對錯的部分是屬於車損 你的車跟他的車
這個部分是屬於民事
大家很有得吵
因此你可以以刑逼民
但是要先告訴你以刑逼民只是手段而已不是目的
普通傷害罪的刑度很輕更多時候是易科罰金或是拘役
以上 供你參考
對錯是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在沒有直接證據的行車紀錄器下
因此很難去爭執 兩造雙方一直吵這點沒有結果
這種只有最後上民事法院去判
不然很難有個結果
大都是每個人的經驗去判
因此容易流於吵架
還有一點是車損屬於民事求償的範圍
而人員的受傷則是屬於刑事的範圍
刑事是不賠償的即使罰錢也是繳給國家的
但可以拿刑事判決要求民事判決
另外你舉的例子
的確是可以的 在實務上對方是毛小孩騎摩托車
你則是開車
發生車禍了 毛小孩受傷了 對方毛小孩的確是可以用所謂的以刑逼民
因此我在上一篇有提到
車禍的刑法普通傷害罪通常都很輕微
條文如下
普通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你說的開不開心對於冷冰冰的法律條文來說
實在很難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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