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謗??公然侮辱??或是妨害名譽呢??

各位前輩好。有個問題想要請各位前輩給老妹我一些建議。
我居住在社區大樓,隔壁住戶習慣性不關鐵門,
並放任幼童尖叫哭鬧,也不安撫或勸導。
之前多次請管理室溝通請她關上鐵門,但毫無效果,反而變本加厲的對小孩吼叫,讓小孩更是哭鬧不止。
事件起因是今日中午12點50分,隔壁住戶又放任幼童尖叫哭鬧,
我因為身體不適需要休息,但尖叫聲持續實在擾人,
便在自家門內拍打自己的鐵門表示抗議,但該住戶竟跑到我家門口大罵三字經。
下午我便線上報案,主要訴求為希望警方協助勸導關鐵門一事。
到我下班返家,正好兩位警察前來找她暸解情況,
她當著警察的面數落我難相處,我也好不到哪裡去等等不實的話語,
我不予理會,也不想多做辯解,便說我先回自己家。
此時警察問我是否一個人住,我說是,
她在旁邊馬上說,還有好幾個男人啦。
此時警方全程都有錄影。
事後我先進門,但實在氣不過,便再開門對警察說我要提告。
當然她說的不是事實,大樓的監視畫面應該很容易可以還我清白。
警察要我先想清楚,並先瞭解提告的要件,但我看了法條,還是不太清楚。
我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是屬於哪一類呢??
先謝謝各位前輩。
補充:剛剛看了一下,妨害名譽就包含了毀謗跟公然侮辱,那請問這是屬於哪一類呢??
2015-06-03 19:0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名譽

*~36法郎~* wrote:
各位前輩好。有個問...(恕刪)
妨害名譽罪

*~36法郎~* wrote:
並放任幼童尖叫哭鬧,也不安撫或勸導。
之前多次請管理室溝通請她關上鐵門,但毫無效果,反而變本加厲的對小孩吼叫,讓小孩更是哭鬧不止。(恕刪)


如果您所描述的是事實,您的鄰居已有觸犯"幼保法"的嫌疑,

請通報社會局,有疑似"虐童"案發生!相信社工和警察都會火速趕來處理的,

效果會比您所說的提告那些會好很多喔!

再者,如果真的如您所言,您也作了一件善事了!.......
tsaichan wrote: 如果您所描述的是事實,您的鄰居已有...(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但感覺還不至於到虐待或家暴的程度。
其實我也知道家中有小朋友,吵吵鬧鬧是難免的,
所以一直以來對她也是包容隱忍的態度,
但只希望她能把自家鐵門關上,讓音量能夠小一些,
但她仍我行我素,甚至今天還到家門口罵粗話,
接著又對警員說那些莫名其妙的閒言閒語,
我真的不願意姑息,即使這些事笑笑就過了,
我還是選擇為自己的清白提告。
樓主您好:

在下先列舉這三條會用到的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行法第310條(公然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由此可知,若您的鄰居以不真實虛構的陳述來詆毀你的名譽/人格,這是誹謗。
若您的鄰居是用髒話-例如三字經、難聽的字眼-蠢、賤、特種行業等,這屬於侮辱。
現在的問題完全在於是否有達到散播的事實效果很難判斷。
如果當時鄰居侮辱您/誹謗您時,在場沒有其他聽眾觀眾(警察在這裡角色很尷尬可能不被算在內),
恐怕很難成立公然侮辱/誹謗的罪名,因為他的漫罵如果沒有聽眾觀眾,等於沒有破壞到你的名譽 /.\
所以恐怕您得舉證他是在某種公開,有多數人能得而知之的環境下損壞了您的名譽才行。
不過好消息之一則是,由於他所說並非事實、而且涉及個人私德,這些都是沒辦法直接免責的。

所以問題仍回到您要讓檢察官相信他的行為符合所有構成要件(意圖、散佈且足以損毀您的名譽)
誹謗罪之成立,主要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
所謂「散佈於眾」意圖,是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並且有確實達成散佈(其實只是表示能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之事實。
例如假設我與樓主兩人在樓梯口相罵,因為沒有旁人聽到,再怎麼難聽都無法成立有散播的事實。
但假如相罵完以後,我在網路上影射/指名道姓說樓主的壞話,
且由於網路留言是公開的能讓多人看到知道,那就能成立。
不過如果我的留言無法讓其他網友知道我是在講誰,那同樣不成立,因為沒有實際上損壞到誰名譽。

希望對您有幫助:)


eternita wrote:
樓主您好:在下先列...(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

當時的場景是在該住戶門口,

我也無法判別當時是否算半公開場合,

因同樓層有其他住戶正在施工裝潢,經常會有師傅進出。

其實經過昨天這事件,我也當場表明要提告後,

該住戶確實也將自家鐵門關上,已經不會再傳來擾人的尖叫哭鬧聲,

這也是我原本請管理室與她溝通的訴求,只是勞師動眾的繞了一圈才達成。

謝謝您詳細的說明,或許構成誹謗的要件似乎稍嫌不足,但我仍會努力悍衛自己的清白,

而經過昨天的事件,她應該也能體會到,話是不能隨便亂說的。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不管對方講的是否是事實,只要使接受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

毀謗相對的說是具體的,並且有事實問題的,比較像是栽贓到別人頭上,當事人如果覺得與事實不符,可能影響個人名譽

另外,毀謗要有散佈的行為,不然很難告成
東窮西弱南逃北趴 wrote: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恕刪)


謝謝您,這二天有再多瞭解一些關於誹謗的定義,

或許我的情況是真的不太適用吧

其實她目的真的也達到了,至少我情緒是有點低落的。

不懂為何可以用這麼狠的形容,去汙衊一個獨居的女生

再次謝謝留言給我的大家。








*~36法郎~* wrote:
各位前輩好。有個問...(恕刪)
*~36法郎~* wrote:
各位前輩好。有個問...(恕刪)


其實很多人都死在私德這部份,就兩個人的事就算是事實但屬私德部份,只要透過第三者都算獨法

發生最多的案件都是私德部份,被害人沒有透過執法機關,而是先自行打電話或寄信到當事人公司或學校
及第三人以外去散怖,以為是給當事人下馬威或教訓,但這都種下被反告的命運(就算是事實也是獨法)

若害當事人在公司或學校有損害或污辱者,更慘...
eternita wrote:
如果當時鄰居侮辱您/誹謗您時,在場沒有其他聽眾觀眾(警察在這裡角色很尷尬可能不被算在內),
恐怕很難成立公然侮辱/誹謗的罪名,因為他的漫罵如果沒有聽眾觀眾,等於沒有破壞到你的名譽...(恕刪)


實務上沒有這樣的案例吧

法院看傳播的可能性而不是實際人數
就算證明現場沒有其他人
只要有傳播可能性就會成立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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