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我家的管委會又做了讓我"非常傻眼的"事情
他們竟把我媽的個資印(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在公告文,並發給各住戶還貼在公佈欄上
明顯觸及個資法,內容不實是為毀謗
我媽打110報警,這一次警察動作很,才5分鐘就到我家了
最後要求主委把公告全面收回,並且說他們這一次太過分了,會以這份公告文內容來提告
總幹事還很不以為意,直說這又沒關係,給大家看又沒關係
(那瞬間挺有衝動大翻白眼的)
不過因為他們步道墊高,又堵到我家排水孔
使我家庭院遇雨便積水,溝通不合,我媽就告他們民事了(5/14告5/21收到開庭通知)
沒想到今天收到他們的答辯狀,內容就說我家怎樣怎樣啊~
總之就是一句話,錯的都是我家,擺明不願和解,調解費也要我家出
可是他們5/28還蹲在我家庭院外偷偷施工
都沒知會一聲就把庭院積水問題給解決了
6/12號就要開庭了
他們這樣檯面上不和解,私下卻偷偷用好
問題已經解決了,要是我家去撤銷告訴又挺不爽的 = =
原本還想說問題用好了就一定要去撤告,卻沒想到那答辯狀的內容怎麼看就怎麼不爽
既然認為自己沒錯,幹嘛還偷偷替我家施工
想請教懂法律的高手,遇到這種鳥事,我是要去開庭說明
還是要自己給他吞下去撤銷告訴並損失開庭費(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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