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的母親10月10日在工廠工作, 操作機器不慎夾傷右手食指 ( 食指關節以上肉皮削去 )
緊急送診治療進行縫合手術, 目前仍在家靜養治療中 ( 需長時間治療 )
今日女友陪母親回工廠領取十月份薪餉,
工廠老闆說依法只能領取70%的十月薪.
我今日電聯台北縣勞工局申訴專線, 告知服務小姐此情形,
小姐告知, 可請醫院開醫療診斷證明, 證明書需交給台北縣勞工局相關單位,
證明因傷幾個月內無法工作, 公司就須己付傷者相對時間的薪餉.
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專家,
有相關針對這部份的法律文獻嗎?
是否能給小弟一些建議?
感激不盡. 謝謝.
arden156 wrote:
女友的母親10月10...(恕刪)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另外雇主不得擅自扣除原有薪資,尤其是因公受傷的情況下!
如有相關情事,請向各地勞工局申訴辦理!
還有你內文提到『工廠老闆說依法只能領取70%的十月薪』,這是不對的!他只是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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