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昨天問到今天答案都不一樣Q口Q!!!!!!!!!!!!!!!!!!!!!!!
例如我1月份的健保帳單,會在2月底收到。
然後我要計算的保費,是1月份的薪資-1月份的投保級距*2%,這很簡單,但問題來了....
我1/1-1/30發生的薪資,是2/5發給。
但是在系統的認定上,2/5發給的薪資,是「2月份發生的費用」。
也因此,我拿到1月份的帳單時(2月拿到),叫出1/5發給的薪資(因為是1月份發生的費用),然後再來計算補充保費。
但是這是正確的嗎?
1/5發的薪資,是12/1-12/31發生的費用阿。
我們只是在1月轉帳出去而以阿。
健保局的回覆是,健保局不會去管你幾月幾號發的錢,他只管你幾月份「發生的費用」。
那我現在到底要怎麼來計算.....
更準確來說,公司應當知道內部員工的投保總額是多少,因此不必等到來函通知就應該在103年12/31先算出要繳多少錢,然後在104年1/5發薪水時掛在應付費用項目下(想當場繳清也可以),之後2月份再繳費沖帳
另外在列印繳款單時(很熟悉的畫面吧,點2-1進去第一個),給付年度、月份分別輸入「104年、1月」
如果你是用軟體版的,是在列印作業的投保單位項目(不是上面那個喔,上面是員工的六類所得),一樣輸入實際付錢的104年1月,然後在下面輸入「12月薪資費用」及「12月投保總額」
所以你的系統設定有問題
人類的救星 wrote:
你好像被健保局的話...(恕刪)
因為我今天不管跟系統公司怎麼說,他們都堅稱「系統不會有錯。」
但是我舉例一下看看對不對,
例如說,我12月的在保人數(12/1-12/31)一共有100位,每個人的投保薪資30300,我一共支付薪資32000,所以投保總額是3030000,薪資總額是3200000,然後1/5發放。
但是我1/1-1/31離職了20位,所以我1月份的在保人數是30300*80=2424000。
如果依照系統已發薪日來計算的話,那我的補充保費就要交到15520?
(3200000-2424000=776000*2%=15520)
但如果依照健保局的說法,應該是我3200000-3030000*2%=3400
(3200000-3030000=170000*2%=3400)
兩種計算方式差很多......
目前我們公司的文中系統,是採取第一種方式(繳1萬5千多),但這樣並不公平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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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以每月薪資-次月投保,那真是天下大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