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去年的五月接了一個案子
而這個案子大概在一個月後,也就是去年六月就完成了
之後請款的時候因為跟對方與合約上認知的不同而有所歧見
然後就不了了之了
一年過後的最近
因為一些事情
讓我又再重新拿出當初簽的合約看一次
還是覺得我應該要去跟他們堅持請款
所以我想先請問
如果先不管當初為什麼沒有請到款的原因的話
過了一年我還可以去請款嗎?
因為如果是還可以的話
我就會再繼續釐清當初的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先謝謝各位大大了
yhchao wrote:
一般不管是勞務或是...(恕刪)
嗯嗯....
這份合約並沒有載明這些耶
合約寫得很簡單
就是甲方是誰誰誰
委託乙方誰誰誰製作什麼什麼什麼
然後載明一些可修正的次數
然後如何計算費用這樣
最後就是立約人對方公司簽名大小章
以及我的簽名這樣
那這樣的話我還可以再向對方請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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