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接案的酬勞若無特別註明的話,有支付的期限嗎?

小弟在去年的五月接了一個案子
而這個案子大概在一個月後,也就是去年六月就完成了
之後請款的時候因為跟對方與合約上認知的不同而有所歧見
然後就不了了之了
一年過後的最近
因為一些事情
讓我又再重新拿出當初簽的合約看一次
還是覺得我應該要去跟他們堅持請款
所以我想先請問
如果先不管當初為什麼沒有請到款的原因的話
過了一年我還可以去請款嗎?
因為如果是還可以的話
我就會再繼續釐清當初的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先謝謝各位大大了
2015-05-13 18:13 發佈

回家的路 wrote:
小弟在去年的五月接...(恕刪)

沒看合約條文
無法解決你的問題
衍生爭議也要有相關人事物等記錄
片面之詞無從建議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一般不管是勞務或是商購合約 不是都會註明驗收標準
以及付款方式嗎?

付款方式也有很多種 勞務類型的大多是依照進度請款
並註明甲方所開出之支票為:
即期票(稀有)\一個月票(罕見)\兩個月票(正常)\三個月票(越來越多)\六個月票(開始聽過)


樓主記得下次合約註明這些吧~

yhchao wrote:
一般不管是勞務或是...(恕刪)


嗯嗯....
這份合約並沒有載明這些耶
合約寫得很簡單
就是甲方是誰誰誰
委託乙方誰誰誰製作什麼什麼什麼
然後載明一些可修正的次數
然後如何計算費用這樣

最後就是立約人對方公司簽名大小章
以及我的簽名這樣

那這樣的話我還可以再向對方請款嗎?

回家的路 wrote:
小弟在去年的五月接...(恕刪)


不同類別有不同之時效規定。

民法之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但以下類別則為兩年: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還有其他一些關於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可參考民法之請求權。


0110101 1001010

回家的路 wrote:
嗯嗯....這份合...(恕刪)

合約沒有載明付款條件
付款方式
對你比較不利
當然
你可以嘗試以存證信函方式請款
而且跨過會計年度
對方如果已經簽證完
你可能得再與對方協商
合約重新簽立即準備發票或是協調以哪主種方式付款
一般公司希望是要開立發票比較好
或是有免開統一發票的收據(但是要有統編)
如果你只是個人工作室
妳可以開立勞務條款
請求支付
這樣你跟甲方就比較符合某些稅法規定
以上
看能不能再請款

商業合約不要簽得太簡單
世人皆聰敏 唯獨我腦殘 砲輸腦殘者 智慧何以堪
謝謝大家給的建議
讓我心中大概有個底
後來也去問過律師
他說我還是有權利的
謝謝
不是完工跟業主驗收之後就可以請款嗎?至於業主要開多久的票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以前有聽過某業主是要求保固期過後才能請款的,這種業主就很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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