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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公司薪資不發放---存證信函的內容

小弟我在六月發過這個問題,
這樣的切結書是否合理?
想不到沒多久就輪到我了,

我住雲林,從九十五年三月開始在汐止的一家小公司工作,
今年七月六日提出要離職,然後一直工作到十月十五日,十六日去辦離職時,
老闆以我工作文件未完成為由,十月份薪資不發放,直到我做完後才發,
工作在十月四日就完成了,但十五日之前不說,直到十六日要辦離職才講,
人事說之前老闆太忙了沒空,直到十六日才有空處理我的事,
這個理由我當然不接受,我也不可能再特地跑到台北去做,
我的認知是,十月四日到十五日這段時間,覺得我的工作有問題,
應該在期間內提出要求改進,而不是要離職了才這樣刁難(個人認為),
想當然,人事那邊以未辦妥離職手續,也是不給予離職證明(怕下一個工作會需要)。

我知道可以去勞工局檢舉,
但打電話問台北縣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的人,
勞工局的人一直要我去確認何時發放薪資,
(原本每個月的五號就是發薪日,都說不發放了要確認什麼?)
確認過後才可以去申訴,我該怎麼跟勞工局的人講?
我該如何拿到十月的薪資以及離職證明?
請有經驗的前輩們告訴我該怎麼做?
謝謝。
2007-11-05 19:24 發佈
這種事看起來已經扯破臉了, 只能回想一下, 有沒有簽離職單(有些公司有)
有的話, 看離職單上面的日期是幾時申請的? 夠不夠交接?
這樣自己立場比較站的住腳
再來是薪資問題, 確認, 我想意思就是去看看你的薪水有沒有入帳吧?
影印一份存簿的內容, 證明一下你們公司每月發薪日,
以及這次沒有入帳的頁面

基本上, 勞工局介入的話, 薪資跟離職證明就不用愁了, 祝好運
切結書未站在勞資平等旳條件下,無效,可以請求勞工局調解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工薪資,有糾紛也不行,雇主要事後另行協調或是依法律程序求償.

很多企業都有競業條款,這種也是屬於勞資不平等的條款,簽了不用怕將來上法院法官不會判你違約,除非雇主有保障你競業的應有補償.
感謝兩位大大的發言,
我從七月六日就填了離職單,交給了人事,申請日期當然也是七月六日,
即使依勞基法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我只要提前二十日提出離職也是合法,
七月六日至十月十五日,三個多月的時間,也夠一個高階主管交接了,
更何況我只是一個基層員工。

就我所知道的,即像moving大大所言,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工薪資,
現在我主要的問題就是該如何讓台北縣勞工局出面替我討回薪資(兩萬塊不是小錢啊),
因為是第一次碰到這種問題,主要還是不知道該如何跟勞工局的溝通
我最怕的是勞工局的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公務員心態。
簽名檔都會變亂碼
抱歉,我沒看你的合約內容

我的看法是:寫張存證信函寄過去,限期什麼時候支付薪資,不然就勞工局見。
通常業主都不太喜歡走到這一步,不用說太多,給他寄過去就對了。
直接去勞工局辦申訴就好了

很快你就會有好消息

根本不用跟你老闆說有的沒有

他接到勞工局的電話自然錢就會匯給你
帶著你的個人證件,及薪資袋或是薪資入戶的存摺,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勞工局會先發文給雇主,雇主要依規定時效內會覆勞工局處理情形,時間不會拖,因為拖是對雇主不利,勞工可以請求利息,主要幾個資料要備齊,才不用因此要再缺資料又要再跑一趟.

1.個人證件
2.工作合約(如果有的話)
3.薪水袋或是薪資入戶的存摺
4.公司及雇主的相關資料(負責人姓名,公司名稱,統編,地址)
5.何時提出離職申請,及薪水正常發放是離職當日由會計結算(雇主都不知道要當日結算的問題)
便請問一個問題~
如果資方把你的年休併入薪水計算,就算你做的再久還是沒有年休,並且要你簽立切結書,這樣條件是否不公平呢?
powei.wang wrote:
便請問一個問題~
如果資方把你的年休併入薪水計算,就算你做的再久還是沒有年休,並且要你簽立切結書,這樣條件是否不公平呢?(


上述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但不懂所謂的併入薪資計算,其給付金額為何?

勞基法 第三十八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把年休天數轉換成日薪或是時薪計算,併入每個月的薪資中~
當初是覺得不合理,為了工作只能簽下...
只是現在想提出不合理,勞工局能否處理呢?
而且舊有的員工還是保有年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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