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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全天下年輕人的錯誤- 誤觸著作權法

發生在今年四月
因不小心販賣PSP遊戲機以及遊戲
但遊戲內容疑似盜版
去警局作了筆錄
現在是等地檢署通知

請問是等對方遊戲公司打電話要求和解嗎?
還是和解過程需要什麼該注意的?
假如不願和解會如何?
2015-04-19 17:2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天下 錯誤
huan0887 wrote:
發生在今年四月因不...(恕刪)


和解是你主動談吧?

他們幹嘛主動跟你談和解...


現在你吃虧還是對方公司吃虧感覺你好像搞不清楚......
通常對方要求和解都是要和解金..
在這部份我可能負擔不起
我當初販賣也是無心之過
自己去調解吧
或許會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一般來說初犯 無心之過:

1.和解 -> 賠錢 -> 緩起訴一年

2.不和解 -> 勞動60小時 或 捐國庫3萬 -> 緩起訴一年

但和解賠錢金額一定超過3萬

而結果必然都是緩起訴一年

所以你覺得該怎麼做呢?

不和解 應該也不一定緩起訴吧(之前爬文這我不太確定)
我承認這是初犯
完全無知而販賣
頂多查到四片有關他們公司的遊戲
也曾想過不和解會如何
頂多從地檢署之後再跑一趟法院
看法官怎麼判 應該頂多緩刑..
(不知者無罪呀~假如知道根本不會po上網賣)


接下來 一切都是未知數 曾有過我相似經驗或沒有過的人 可以來這討論一下 歡迎大家~
快去和解吧 . 盜版遊戲說不知情就很難說服檢察官 .
和解完才有機會在刑事判決減刑 , 減刑有可能是緩起訴或是職權不起訴 .
另外對方提告你的是違反著作權法 , 有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
因你觸犯的條例為對外販賣與散播 , 應是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
如你是賣PSP送遊戲仍觸犯此原則 .

請注意一點 ,
1. 和解完才符合減刑條件 .
2. 刑事判決完後 , 你才急著找廠商和解 , 已經無法適用減刑條件 .
3. 即使你不和解 , 刑事判決後廠商仍會附帶民事訴送 , 你還是要賠 .

至於賠多少錢 , 在檢察官開庭前快去喬下價錢 , 如有學生條件或是中低收入戶快提出證明 ,
一般廠商都會降價 . 沒有不知者無罪這種事 , 既然已發生就好好面對咬緊牙關處理 .
該賠的就賠 , 刑事部份只求和解後在偵查庭上請求檢察官因初犯而輕判(緩起訴) .
當和解條件談好後取得廠商的和解書正本(1式2份)與同意緩起訴或不起訴條文 .
開庭前或開庭中可帶正本與影本交給檢察官表明已和解 .
如果檢察官當場判決"起訴" , 那就真的一切都來不及了 .
現在的你是要考慮是否在檢察官 "認罪協商" ,

另你發文的感覺讓人覺得你沒有任何的懺悔之心 ,
如果在筆錄與偵查庭上仍是這種態度反駁極有可能加重刑責 .


huan0887 wrote:
發生在今年四月
因不小心販賣PSP遊戲機以及遊戲
但遊戲內容疑似盜版
去警局作了筆錄
現在是等地檢署通知

請問是等對方遊戲公司打電話要求和解嗎?
還是和解過程需要什麼該注意的?
假如不願和解會如何?
huan0887 wrote:
不和解 應該也不一...(恕刪)


沒有不知者無罪這種事情~

你買的時候應該就知道是盜版品了,

還把它轉賣出去,

根據《著作權法》,擅自燒錄盜版光碟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燒錄又販賣,加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明知是盜版光碟而散布或公開陳列(包括在網路上),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幾個賣盜版遊戲的案例,代理告訴人求償金額都不會太低,

根據《商標法》,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

印象裡光榮求償大概數萬到數十萬,

微軟等大公司甚至會求償到千萬。
可否在偵查庭上提和解 假如原告不會在現場 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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