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這家陸資公司要求簽3年約
那時兩個台灣人一起簽,但因為還不熟公司的情況
所以就加了8.3.4這一條,想請問網友們這樣的條文是否有效?
因為我們想在今年底跟公司review,但怕公司會以約未滿要求付違約金
但是我們是不太怕啦,如果他們不給我先生走,我先生就再做一年而已
之前公司另一個台灣人,因不滿被扣薪所以用8.3.1這一條
離開公司,但還是付了違約金,但事實是公司沒有照合約
付薪資啊,為什麼還是要付違約金給公司
想請問一下到底8.3.4這條有沒有法律效用啊????
因為諸多原因,所以想在今年底review後,回台灣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