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小弟昨天在露天買了這個AUDI bose 元廠的二手汽車擴大機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452099593559
沒有下標直接用簡訊連絡的
問題是 我東西明天才會收到 我今天回原廠時 原廠說這二手擴大機
都有綁定車身號碼 所以其他車子都不能裝 外面也無法破解
等於我買了一塊沒有用的磚頭
然後我打電話問賣家說要是不能裝怎麼辦
賣家說他只賣零件 所以不能裝也不是他的問題 也不能退貨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因為事後知道賣家自己也開A1 但是為什麼自己不裝 還拿出來賣
所以我嚴重懷疑他可能自己買回來不能裝 所以再轉賣
請問這樣真的沒他的辦法嗎 感謝~~
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換言之,只要網路賣家為B2C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2. 自付郵資? 7日內退貨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消基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明定:「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3. 經通知後,企業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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