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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領悟後覺得事關中和人會變成新北刁民後馬上PO
中和人要陳情或舉報事件,得要時時蒐證了...不然隨時都有可能因為行政怠惰讓自己變成非理性陳情的一份子。
新北市法規動態2015/03/26
今天查找資料,發現了新北市多了個『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4年3月26日新北中政字第1042051077號函:訂定「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非理性陳情處理小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但這個非理性陳情的定義又非常狹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應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
□ 符合同一事由; □ 業經適當處理 □ 仍一再陳情
這非理性陳情定義非常不同於318事件或各種陳情衝突事件,尤其「業經適當處理」的定義將會是由公務員認定。
像是:
已進行勸導但民眾認定勸導無效。
已勸導改善完成,待公務員離去後又恢復原狀。
已進入行政程序,但違規、違法態樣卻變本加厲的擴張。
行政程序認定完成後,違規、違法態樣恢復原狀。
這些都得要中和人自己持續蒐證才能推翻公務員片面認定!!!自己覺得新北居民已經近乎次等公民,在這狀況下,中和人又比新北人多了限制規定,宛如中和人是新北人中的刁民,所以特別設定行政規則來限制陳情舉報可以不受理的狀況。
有這行政規則,相信我們中和人對法治與環境的要求高於板橋人、三重人!但!!
為了自己的生活環境而陳情舉報有什麼錯?誰不想讓自己的生活環境變好?
一再陳情是被舉報者規避或是消極不配合的錯?還是舉報者浮濫發揮的錯?
問題到底解決了沒?是解決一時?還是根治?
為何我們中和人得要自己時時蒐證的來陳情申訴變成一再陳情?而非由行政制度完美完善的解決?這是我身為中和人的不值與疑惑!!
發文沒30分鐘,被刪了...
原因是因為這訊息不適合「我是中和人」這社團...
朋友看原文了,一個按讚(還有非朋友的讚),其他的朋友看了也覺得這行政規則確實有點怪。
因為非理性陳情並非只有新北才有的問題,更不會是新北轄內的中和區才有的問題。
為何只有中和區有這行政規則?而非全新北適用?那中和區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需要優先制定非理性陳情規範?
中和人何德何能要被多上一道枷鎖?光這點就很有新聞性了~何必要作賤封閉自己中和人的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