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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車票侵佔案

各位大家好, 事情這樣的.

我內人透過網路用信用卡買了台中(星期六)-台北(星期天)高鐵來回車票, 到達台北出了高鐵閘門時不小心掉了隔天回程的車票.

直到隔日(星期天)要回程了才發現不見, 詢問櫃檯後發現已經被更改成星期六,班次為內人到達台北後的下一兩個班次.

報警後過了好幾個禮拜通知有找到撿到車票的人.

現在問題來了, 我們住台中要去台北開庭, 不只請假要扣薪水, 交通費還得自己出, 怎麼算都不划算.

請問該怎麼處理比較好?不出庭會怎樣嗎?

請假的話我在網路上搜索過,是有擇日開庭的的請假範本. 是否有可以陳述經過並請假的範本呢?




2015-03-19 14:3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高鐵 車票
報了警就按程序走吧。

報啥警
票有沒有被別人使用,你的損失都是一樣多的
你沒掉票不就沒這些事了。

我沒說別人使用這張票是對的。
您可以試著對檢察官提出變更開庭地點

但是若是對方住台北 也提出勿變更開庭地的話

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則 有可能就無法變更地點了

calmdd20323 wrote:

各位大家好, 事情這樣的.
我內人透過網路用信用卡買了台中(星期六)-台北(星期天)高鐵來回車票, 到達台北出了高鐵閘門時不小心掉了隔天回程的車票.
直到隔日(星期天)要回程了才發現不見, 詢問櫃檯後發現已經被更改成星期六,班次為內人到達台北後的下一兩個班次.
報警後過了好幾個禮拜通知有找到撿到車票的人.
現在問題來了, 我們住台中要去台北開庭, 不只請假要扣薪水, 交通費還得自己出, 怎麼算都不划算.
請問該怎麼處理比較好?不出庭會怎樣嗎?
請假的話我在網路上搜索過,是有擇日開庭的的請假範本. 是否有可以陳述經過並請假的範本呢?...(恕刪)


侵佔固然不對,但是為了這個上法庭,應該是損失更多。

看起來樓主應該只是想爭一口氣。
應該可以提出損失賠償吧???
calmdd20323 wrote:
各位大家好, 事情...(恕刪)

calmdd20323 wrote:
各位大家好, 事情...(恕刪)

除了原就被原則以外,案發地在台北,所以變更機率很低。

如果案發地在台中,變更機率就高了。
我砲故我在
calmdd20323 wrote:
各位大家好, 事情這...(恕刪)


感謝各位的建議, 我想還是去好了, 就算請假還是得擇期, 可以的話就當庭何解, 省的夜長夢多~
這種事情也要上法院??

如果自己不掉不就好了, 揀去的人拿去用, 就我從人性角度上來看也是剛好而已

真的覺得有點小題大作




calmdd20323 wrote:
直到隔日(星期天)要回程了才發現不見, 詢問櫃檯后發現已經被更改成星期六,班次為內人到達台北后的下一兩個班次....(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是閣下撿到車票會怎麼做?
1. 拿去警局失物招領
2. 拿給櫃檯說有人的車票掉了
3. 站在那裡站個一天等失主回來
4. 當做紙屑丟到垃圾桶

車票上有明確的寫出你的名字還是其他資料嗎?
這整件事到底是見到車票的人的問題? 替對方改票的人的問題? 還是粗心掉票的人的問題?

我發現板上真的很多人喜歡沒事就上法院...........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嗎?

再者......

民法 -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949 條 佔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805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刑法 -
第337 條為侵佔遺失物罪。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不法構成要件,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人家真的拿去警局或是公告揭示了!閣下真的回去找嘛?
就算閣下真的在警局如果找回了,閣下應該只是拿回一張過期不能用的車票和再給對方十分之三的票面報酬!
如果閣下真的告了.......1. 閣下要怎麼證明票是自己的 2. 閣下要怎麼證明票不是閣下轉賣、轉交給對方的

只是無謂的為了一口氣去浪費司法資源而已.......
撿到票拿給站務人員很難?

掉了票的人是粗心沒錯,但這與侵占他人車票的人有什麼關係,能拿來當理由?不是你花錢買的票就不是你的,拿來用掉就是不對,這很難理解?老實說,我比較不能理解不能理解這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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