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朋友在這公司工作
之前還好,但某次我朋友辦好老闆交代的事情
其中因為老闆缺漏而沒備註交代
導致事情出了些問題(相當不合哩,詳細原因不能在這公開...)
結果老闆就把責任歸在我朋友身上
覺得是他自己要「先想到」 (但我朋友完全依照老闆交代的部分完成了!)
因為上述情況,現在老闆一直針對他
交代的所有事情,都打回票,方案也都一直要他修
而且每次再討論,給的方向又完全不同(意思是要全部重做)
還把不屬於他份內的工作扔給他
卻又一直打槍我朋友的提案
(我朋友完全不是那領域,公司有其他人擅長卻不給那些人做)
總之現在就是處處逼迫,要我朋友自願離職
因為我朋友當初沒簽過任何合約(老闆忘了)
所以沒有合約能夠綁住他
但基於道德,還是會提前一個月做離職的交接,也會先告知公司
可是這張離職切結書,沒有違法的地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