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7月報案,因警方吃案,直到103年底想起才去詢問偵辦進度,得知警方根本沒辦案,直到我跟刑事局申訴才開始辦案,今年3月收到地檢署通知書說人頭戶已被同一犯罪案件行為辦刑確定,已無法再以同一犯罪案件起訴他,那我這樣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
因為之前我根本不知道這個人頭戶的資料,只知姓名、戶頭號碼,連這個戶頭到底是不是假帳戶都不知道,那這樣民事求償2年的時效該從今年3月算起,還是94年7月算起?
要是不能民事求償,我可以跟警局單位請求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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