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警察大人能依警政署的路霸之取締與通報處理流程,我相信路霸會非常有效的減少。建議民眾打1999通報,好處是1999會記錄並且可查詢處理狀況,自然就可以知道是哪位員警處理以及同一地點反應了幾次處理無效,要申訴也比較容易,若要交給新聞媒體記錄也比較完整。另外通報1999時,若有無記名的雜物及固定式路霸時,同一內容建議請1999同時立兩個案件(快速案件及一般案件),快速案件會即時先派員警到場拍照存證(避免一般案件處理時路霸的車回來,將障礙物移走而無事證),後續一般案件則會同工務局、環保局、停管處、建管處等相關單位處理,此時警察局仍為主單辦位,若員警無法依下列流程辦理,民眾將員警違反何項處理流程通報內政部政風處0800-286-586或02-2321-9011(總機)在民眾呈訴清楚並瞭解法律規範下,可有效監督員警,使員警依法行政,讓路霸的情況狀可獲得一定程度的改善。
內政部警政署-路霸之取締與通報處理流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其中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1)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2)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3)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4)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5)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6)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7)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8)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9)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10)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1條規定,廢棄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占用道路之取締,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二)固定式路霸:
1、定義:將道路以不可移動的物品,如車棚、水泥柱、鐵樁等固定裝置,將道路佔用。另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騎樓為道路的範圍,供公眾通行,若是以固定物品佔用騎樓,也是路霸。故移動式路霸與固定式路霸,兩者是以該路霸是否固定於道路上,能否隨意移動區分。
2、處置作為:員警到達現場時,先以攝(錄)影或拍照舉(存)證後,始開始執行。
(1)行為人在場:固定式障礙物於執行拆除前應先拍照(或錄影),依法舉發並責令清除;對於未能即時清除者,予以開立勸導單(拒簽者應註明原因),請行為人即時自行清除;逾期仍不清除且足以妨礙交通之物,由警察分局函請主管機關,如工務局新工處、建管處進行拆除,並配合拆除時的秩序維護與阻力排除。
(2)行為人不在場:固定式障礙物於執行拆除前應先拍照(或錄影),開立行為人不在場證明文書貼於明顯處所,請行為人即時自行清除,逾期仍不清除且足以妨礙交通者,除依法舉發外,由警察分局函請工務單位拆除,並配合拆除時的秩序維護與阻力排除。
3、事後追蹤管制:事後執行複查維護,並針對長期占用道路者進行蒐證,該行為如構成刑法竊占罪者,將檢附相關事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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