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夫妻財產分開制的一個問題請教


男方名下有兩間不動產, 一間於結婚前購買, 登記在男方跟男方的父親, 另一間為婚後男方父親貸款購買但登記在男方名下, 由男方家人在繳貸款

女方最近家裡有一點財務糾紛, 也牽扯到女方名下, 背負一些債務. 不多但有一點風險的. 對方瘋瘋的, 怕對方又出什麼怪招, 想先把防火牆給築好

男方很願意跟女方分享財產. 也願意一起跟女方一起分擔債務上的風險, 但因為不動產的部份有牽扯到男方家人. 男方想低調不想讓家人知道.

請問這時候再去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把上述兩間不動產列入財產分開的名冊內, 婚前買的好像是可以, 但婚後那一間也可適用嗎?

謝謝
2015-01-30 14:24 發佈
不需要辦分別財產制

以下分述之

1.依民法1023條第一項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依此條之規定你特有之財產(婚前財產)是屬於你的,債權人不能主張,在你名下之財產也是你的

2.如你所述你所謂婚後財產登記在你名下的房產,事實上你並非出資人,依民法之規定你只是"借名登記"的出名人,就權力外觀雖然是你的,但如被強制執行時可以主張異議故不用擔心


今天假如你解除法定財產制改分別財產那會變成你們必須先把婚後財產對分後才會成為分別財產制

我下面舉個例子

假如你們雙方婚後財產為你收入100W你老婆收入10W

你現在身上有100W 你老婆欠100W <=現在這樣債權人動不了你,因為那100W還是你的
你現在解除的話

你的100W+你老婆10W/2=55W 55W 會變成你要先給你老婆45W後才能成立分別財產制而債權人正好可以接收這45W


就因為這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盲點,幾年前尚未修法時債權人會代位欠債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以求從另一半取得其財產供其執行,但現在修法後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為一身專屬權除非特約,僅當事人得請求之

故你改夫妻財產制才是中了債權人的道

----文長有誤請指正----
st88 wrote:
男方名下有兩間不動產...(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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