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名下有兩間不動產, 一間於結婚前購買, 登記在男方跟男方的父親, 另一間為婚後男方父親貸款購買但登記在男方名下, 由男方家人在繳貸款
女方最近家裡有一點財務糾紛, 也牽扯到女方名下, 背負一些債務. 不多但有一點風險的. 對方瘋瘋的, 怕對方又出什麼怪招, 想先把防火牆給築好
男方很願意跟女方分享財產. 也願意一起跟女方一起分擔債務上的風險, 但因為不動產的部份有牽扯到男方家人. 男方想低調不想讓家人知道.
請問這時候再去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把上述兩間不動產列入財產分開的名冊內, 婚前買的好像是可以, 但婚後那一間也可適用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