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位朋友在國外網站買了一件約新台幣19000元之商品,經過海關又被課了820元的稅金,但是收到商品時發現有瑕疵不能使用,因此向中介單位申請索償,中介單位要求將商品寄回,朋友以貨到付運方式寄出,沒想到對方以公司政策不收貨到付運商品連續拒收4次,快遞請他協助向對方協調,可是可能對方是大公司一直都是口頭說會收,但收貨倉庫都拒絕
朋友已經滿足中介單位之要求因此獲全額刷卡退費,但他還是損失了820關稅
朋友想既然對方都拒收, 那再將貨品轉運回台灣,來回`運費近4千台幣,東西回到台灣到時對方來要時,可以一併請求來回運費及關稅賠付
朋友實在氣不過才打算這樣做,朋友想問他這樣做, 會不會被告上法院, 如果被告又是什麼罪呢??
如果不會被告那原因又是什麼??
請懂法律的大大回答!!
退貨的費用問題,出在你和賣家的溝通上
你當然有權主張自己不願意支付退貨費用,但你在未和賣家確認退貨的情況下,
自己單方面使用“貨到付運”,對方肯定會不爽,
“貨到付運”的價格可能會比正常的寄送費用高很多,
而且這樣也有強迫對方支付的嫌疑。
商品有問題的情況下,通常是賣家支付運費,
但運費的金額需要和賣家商量確認,因為國際物流的價格會差很多,
好比別人應該支付你台北到高雄的路費,
於是你不坐高鐵,偏偏要從台北坐taxi到高雄讓對方支付
對方肯定會不爽,也認為這樣的費用太高不願支付
這樣雙方都會不爽
所以跨國購物退貨前,退貨的郵費一定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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