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不適任工作的問題。

小弟年初有在欣興電子工作,在五月份的時候公司辦了一場體檢。當然是因為政府政策,一定要參加的啦!

偏偏小弟有個「疾病」,我會怕針頭抽血。如果真的有必要抽血。原則上,以前要在三總或是省桃之類的醫院。用助眠針的方式,才能順利抽血。而且抽完後我都會有點輕微的強迫症需要吃一段時間的精神科藥物,因此平常幾乎能免則免。最近發現連助眠針要打都有點......不知為何的恐懼。

因此當初在體檢前就告知領班這樣的情形,領班也要求我當天去問醫務人員。當天我也先向醫務人員反應,也提出重大傷病卡(沒錯,就是這個病症嚴重到我有重大傷病卡。)。要求我當場是否可以先不抽血。廠護直到最後是確定ok了。不過那個醫務人員要求我先將抽血的器材拿在手上,先作其他檢驗,這個等最後再說。我有要求是否可以不要拿著,我擔心我還是有未明示恐懼的症狀。結果他們還是要我拿著......。

OK!總之當天是結束了。一個禮拜後我接到人資的電話,請我去面談。面談的內容就是針對這點作確認。

其實還好,平常你不會拿著針頭要扎我吧。除此以外,不敢看到針扎進皮膚的畫面。這個平常也不常見吧!接下來就沒有其他問題了!而且當時工作也勝任愉快。只是後來八月份時因為某些原因離職了!就不在這篇討論範圍。那人資最後也認為怕針頭不會對工作造成影響,且所有同事都知道這個事情。(大家一定把這當玩笑看的,雖然無言也沒辦法。)就不再問這件事。

自從我離開欣興後,也有在九德上班,也作過體檢。當然也有同樣的問題,不過九德就方便多了,他先將我的體檢表上註明「對針頭過敏」(雖不完全一樣但可接受,人家是好意耶!)全程我不需要進抽血站,不然看完你抽血後我又覺得身體裡有針頭抓的手破皮。

問題來了
上週欣興的副理透過同事問我要不要回鍋,我跟他談論了一下。結論是雙方同意了。他也請我這週一重新面試跟考試。主管面試也指明直接找她。當天HR在面試時問說是否有在看醫生或服藥,我也就直接跟他說明情況跟看醫生看到什麼時候的情形。(有看過精神科就知道,這不像感冒好了就不用來了,精神科會要「追蹤」。)
當天因為副理有會議,因此並未來面試。後來人資請我先回去,說主管面試的部份就直接pass。他會在給我通知,但兩天後我接到的通知是「人資認為我的『精神狀況』不適任這份工作。」

....................喝口茶~~

為什麼不適合?我要去的單位我不用拿手給他扎針啊?
為什麼不適合?那先前體檢為什麼不說我不適任,怕無正當理由裁退被告嗎?
為什麼不適合?難道我作人就該有病說沒病。「甲勇」然後萬一查出你再以履歷表上寫『以上資料若有不符,願接受辭退處分。』為由開除嗎?
為什麼不適合,本來我也沒有再看醫生,這次掛號作遠距醫生還問我說不是好幾年沒發作了嗎?為什麼發作?還不是那天體檢拿著那東西害的我又抓的。

雖然說有病怪不了別人,不過我不覺得我的精神狀況不適合啊?況且這單位我待過,也是因為還算能用的一個人,人家才找我回鍋。應該沒有能力上或適任上的問題了吧?

請問這個依法有據嗎?我該怎麼辦?其實欣興對我來說,錢多,事多,離家近。可以的話我也希望在新的副理手下做做看,說不定很好配合。但是目前就直接被打回票了,想請問有沒有作人資的站友可以教一下這樣該怎麼作?
2007-10-19 2:5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csjkuder wrote:
後來人資請我先回去,說主管面試的部份就直接pass。他會在給我通知,但兩天後我接到的通知是「人資認為我的『精神狀況』不適任這份工作。」


我覺得這是藉口
人資沒有權利(也不需要白目去擔這種責任),把別的單位需要的人否決

這種情形應該是有更高層的主管(>副理)認為你不合適
原因可能很多,不過我就是認為跟他說的"精神狀況"沒半點關係
應該是其他的因素,可能跟"回鍋"這個可能有關,也有可能有人覺得你回鍋不是一件好事
而否決你的應徵,精神狀況這個理由一定是藉口,講這個藉口的目的很簡單,只是為了掩飾另一個更不能講的理由
至於是什麼理由,你可能很難知道
沒辦法啦~無緣就是無緣啦~~
csjkuder wrote:
請問這個依法有據嗎?我該怎麼辦?其實欣


基本上,如果你已經是他的員工了,他因為你精神狀況把你開除,這個就有可議之處了,但是現在你連進門都沒進門,人家不要你的話,應該完全沒有違法吧。不然投個履歷,經過面試,連不錄取都要有法源依據的話,誰敢開工司阿?
也是啦

只是也是副理要我回去的。面試時當然也是因為先前也跟你說過這件事所以照實再說一次。也只能說真的無緣吧!

以後找工作記得一定要隱瞞自己有任何病症啊
想想也是
進了公司就才聽到一堆人說心臟不好啦,氣喘什麼的啊。可以作業地點就是在地下室。我整天扶著人家上樓呼吸新鮮空氣(因為漢操夠大隻)。也沒聽公司說他們不適任等等的。
一般公司理,懂人資的大部分是幕僚職,絕少部分是主管,老闆更不用講了。所以很多時候人資說的老板或主管會不會聽就很難說了。所以資方該有的權利義務資方不清楚,勞方該有的自己也不懂。
理論上,進的了一家公司成為正式員工,公司能夠合法開除你的機會實在不多,大部分的要請人走都是要付出代價的(資遣或是退休),但是很多情況員工也不知自己的權利在哪就主動離職

但是很抱歉:
csjkuder wrote:
後找工作記得一定要隱瞞自己有任何病症啊


你講的這個就剛好符合公司開除你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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