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爾-D-01 wrote:我實在不懂既然都知道...(恕刪) 知道以別國法律來台灣說一定又會被說沒意義但是是不是應該以鞭刑來代替死刑?既然死刑犯都一直拖 判了又拖 拖了又判那判死刑有什麼意義那個謝依涵 鄭捷也不知道到底要不要判判了也不執行那這種明知道是錯的行為又去做的每次都被肉搜出來後在道歉朋友慫恿 覺得好玩 一時好玩 什麼狗屁撈糟的理由都能想出來都只是想要逃過社會的輿論跟眼光制裁法律都輕判法律不外乎人情但這種還需要給什麼人情已經無家可歸的街友是哪裡惹到他們唉...鞭一下 絕對不會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