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友人發生一個問題:友人在A公司任職(正職,非約聘或派遣人員),實際從事A公司業務,由A公司發給薪水(匯款方式),但報稅扣繳憑單中所得單位卻登記為B公司(勞健保單位為B公司,但無從事B公司業務),請教懂法律的網友1、A公司有違法?2、B公司有違法?3、友人有違法?謝謝。註:本篇已向律師事務所諮詢,得到回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