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前年12月發生一件死亡車禍。
當下我拿的是職業大貨車的駕照,但我駕駛的是3.49自用小貨車。
起先檢察官是已過失致死起訴我,然後我與對方達成民事上的和解。
之後換法院開庭,開庭的當下檢察官說起訴的法條有誤,於是改成業務過失致死!
法官也判決下來了!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
我想請問的事
發生這樣的情況的話駕照不是會被吊銷嗎
然而我去監理站問,監理站卻跟我說我的汽車駕照依舊有效,不需要重新考照!
而且,我的駕照名子底下也沒有這件車禍的紀錄!
監理站人員也不懂為什麼!只淡淡跟我說我是有駕照的!
所以,我現在算是有駕照的駕駛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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