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某天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
在某論壇貼了一位布落客的網頁
然後說這個布落客「自稱是人生勝利組」
我之前完全沒看過這個布落客
就點了網頁進去看
發現這女生的生活確實是過的蠻不錯
常出國、用很好的名牌保養品等
另一半也對她不錯,婚後把房子過戶到她名下
另外這個布落客打扮妝容都很精緻
只是我覺得她拍照時都沒有笑容、表情不大自然
我就回了
"她生活是過的不錯啊,另一半也把房子過戶給她
除了臉不大自然之外,的確是人生勝利組"
然後我就被提告了
警察局發文到我上網的地方,查明我ip的身份後
通知我上台北警察局作筆錄(自己住高雄)
在我了解被提告的留言是哪一段之後
我曾跟警察說覺得這樣被告很扯
警察說,他也覺得我那句話沒什麼惡意
但對方要提告他也沒辦法
接著有一天管區跑來我家跟我家人說
這一戶有一個妨害名譽官司案件的人
要了解我的工作跟生活情況等等
然後我收到傳票,通知我過幾天,要去台北跟檢察官開偵查庭
家人看到傳票還以為我犯了什麼嚴重的案子
一句臉不大自然,大家覺得有算妨害名譽?
我真的不覺得這樣說,有貶低對方人格的意思
但是就是要跑這些流程
從來沒做過壞事的我,為此惹上官司身心也覺得很痛苦
從警察找上門來到接到傳票拖了快半年
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
當初去台北作筆錄時,筆錄中我有申請管轄移回高雄,但似乎沒用
後來接到傳票已經快12月底,通知1/7開庭
若用文件申請移回,一來怕來不及,二來不一定檢察官會准,三來我很想快點把這件事情解決
所以就打算照時間出庭
*
在這邊有些人覺得要提告是個人權利
但我很想引用呂律師文章裡的一些話
讓大家想一想這種事情
到底有沒有必要這樣耗費司法資源?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267328036786881
(以上恕刪)
我的意思是,不要在那邊自以為是守法的好公民,
認為誰逾越界線就應該提告,哪有什麼浪費司法資源?
司法的負荷是有限的,我們要檢察官多辦點貪官污吏,
就請麻煩芝麻綠豆大的小事,不要勞煩法院動輒介入,
不然就不要抱怨檢察官為什麼辦案要一年,貪官抓去關要五年。
又不增加法院人力,朋友罵一句三字經,就要法院詳加調查。
我們是把法院當作您方便的好鄰居永遠打開你的心嗎?
(中間恕刪)
不要再說這是誰誰誰的權利了,權利濫用,有沒有聽過?
「這是他的權利,本來他就可以告誰」這種話,我聽了就很不爽,
法院是給人家這樣踐踏的嗎?想想還有多少人需要法院的協助,
我們拿這種雞毛蒜皮的事情,讓警察查IP,讓警察約談這些人,
到底法律在這裡,代表什麼意義?
不過,如果這裡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大大,我想問問看一個問題。
如樓主現在的狀況,
如果法律訴訟程序走完,樓主無罪釋放,
是不是控告的一方要負擔所有法律費用,
以及被告的車馬、被控訴這段時間無法工作所損失的工資,和身心折磨受到的精神傷害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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