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工時12小時以上才是違法, 似乎對資方很有利??

最近研究了相關事項,也打電話去問縣市勞工局,他們給我的答覆是:工時12小時以上才是違法
比如你9點上班,晚上10點之後下班才是違法(中午一小時不算),這合理嗎?
跟歐美比起來, 台灣法律似乎對資方很有利?
2014-12-30 14:33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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