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客戶約下午見面,但是因為前一個行程延誤,趕過去時已經遲到了,加上一路上都沒有停車位,心裡非常著急。
快到目的地的時候,找車位繞了2圈,兩邊路上都是警察,猜想可能有大官要經過,這時候發現「旁邊」剛剛好有個格子,正想靠邊停,警察馬上跑過來叫我離開,而且是命令的口氣。我說,我就停這個格子就好,馬上就好了,他幾乎是氣急敗壞的大聲喊道,快走!快走!快點啦!快走!
我看他幾乎快抓狂,搞不好都要掏鎗了,於是不甘願的往前開了30、40公尺,然後前面剛好有有一部車,駕駛剛剛上車打了方向燈,於是我又靠了上去在後面等,(很白目,我知道,但我的客戶也很重要),這時照後鏡已經看到前導車了,另一個警察馬上衝過來叫我往前....於是我就這樣,被趕了兩次,心裏覺得很嘔。
朱崙街,扣除車位兩邊各一線道,中間是虛線,停車時對向車道沒有來車。看陣仗很可能是最近民調不高的那位。
路上開車要聽警察的,但是我停個車也不行?法規上,有沒有人知道,這樣的情形算不算是違憲?
警察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我相信警察會引用第十五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
其先行。
不過就只是頭牛~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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