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2:
上午十點~十一點時:
接到某先生來電,說看到我在「露天拍賣」上的手機,並向我詢問底價以及要我給他時間再行考慮。
2007/10/03
上午九點~十點時:
接到該位先生電話,並說他願意以「一萬兩千塊」新台幣購買,並詢問在何處面交,雙方約定「2007/10/04_12:00pm」於「路口A」和「路口B」交叉路口面交。
2007/10/04
中午十二點十分時:
與該先生於「路口A」與「路口B」交叉口的「C銀行」前面交該手機,對方身穿白色長袖襯衫,短髮,嚼檳榔,身高約160cm~163cm間,
該名先生並拿出一由信紙手寫的「購買合約」請我先行觀看,此時他要求要先檢查手機,於檢查時卻將該「手機」、「電池」捲走,然後開始拔腿往「路口B」方向逃逸,
我發現事情不對時,從身後立刻追過去,但卻遭該歹徒又打電話過來延緩我時間,歹徒疑似跳向停在「路口B」和「路口A」口的某輛轎車上,往「路口A」方向逃逸。
疑問:
想請問版上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因我前往警局報案時,警察一直說這算是「詐欺」,而非「搶奪」,並以「詐欺」為由報案,故想請問各位版上大大們,這樣算是「詐欺」還是「搶奪」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