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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文~違規停車,警察也沒辦法處理[內附影片]

今天家門口停了一部車,擋住車庫,無法出門,打給警察報案,警察就只來拍拍照,就走了

我真的很想告他強制罪,拿和解這筆錢捐給弱勢.

附上警察處理的過程,拍拍照就走了,也沒有拖吊.


車主有留電話,怎麼打都沒開機,直到今天四點,打通了,車主皮皮的說,他沒看到禁止停車

法律真的保護壞人,我如果刮車,被告毀損.報警,警察也拿他沒辦法.

[附上參考案例]
某駕駛人貪圖方便,把車併排停在家門前巷道,但卻因為擋住鄰居進出,遭致鄰居不滿,一直到報了警,警員到了現場,這位駕駛人才將車子移開,但是,妨害鄰居出入不便已造成事實。因為男子這種停車方式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引起鄰居群起不滿,決定對該男子提起告訴,法院認為,該男子違規停車妨害他人通行,已構成妨害他人自由(強制罪),判處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

這位被判處妨害自由的駕駛人,自認為有急事,且自家鄰區白天都去上班了,所以他認為巷子裡較無車輛進出,因臨時找不到車位,便把車併排停在住處樓下巷道,擋住準備開車外出的鄰居,沒想到竟然構成犯罪。

鄰居指稱,他們透過按門鈴、打手機通知駕駛人移車,但等了二十分鐘都沒有移車,直到打電話請警員到場處理,男子才下樓移車。短短不到半小時,鄰居洽巧開車回來,又被男子的併排停車擋道,雖聽知他來移車,結果又等了十分鐘沒動靜,只好再報案求助。

其實,這類案件很少鬧上法院。因為雙方原本就彼此心生不滿,上了法院又不願和解,法院只好依法判決。承審法官也認為,「違規停車雖未完全壓制他人自由,但法條規定只要妨他人通行權利就構成強制罪」,被告男子兩度違規停車,妨害他人出入自由,確證確鑿,故合併判處拘役二十天。

〔實務上有關違規停車可能觸犯的刑責〕
(1)違規停車導致他人發生車禍,可依過失傷害罪處6月以下徒刑,若致人死亡更可依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以下徒刑。
(2)因違規停車妨害救災逃生,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若因此致人於死,可處7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
(3)違規停車妨礙他人通行,觸犯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4.11.3補充]==================================================
天呀.居然有網友認為這樣子是對的...
2014-11-02 17:33 發佈
chunte wrote:
今天家門口停了一部車...(恕刪)

兩小時call警察一次
違停是可以連續告發的

只要確認是違停
不過輪胎都壓到人行道了,違停無誤
12:06
13:32
皆有打過電話給警察,我問警察為什麼不拖吊,警察表示拖吊場車子比較難調

我看監視器,是一家人,帶兩個女兒,連公德心都沒有,還要怎麼教育下一代.

wipc wrote:
兩小時call警察一次
違停是可以連續告發的
§如果小弟的回答,您覺得ok,別忘了給分哦!!

chunte wrote:
今天家門口停了一部車...(恕刪)

歡迎來到台灣

這是台灣特有的民俗風情

只要自己方便就好

根本就不管會不會擋到別人
看了影片,對方只影響到車輛出入,

並不影響人員進出,所以可以改搭計程車,

再向對方求償車資。
沒辦法和不處理
以前
我家蓋新房子
斜對面一人故意把車停在工地門口
不給蓋
叫警察也沒用
警察只叫我麼協商

我願意提供全部的影片和資料
和委託授權書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人要代為求償,我不收分文

告贏多少都算法律人的.替天行道也好.

※當下真的很想刮車 , 這樣他告我毀損 , 我告他妨礙自由(強制罪) ...替天行道
※然後因非交通事故,無法申請理賠,找我賠的時候,再拿出依車輛購買年數,折舊攤提,超過五年的車,烤漆考5千,我大約只要付1千.
※等我退休後,有充裕的時間,就這樣替天行道,拿時間跟你盧.

fruits0800 wrote:
看了影片,對方只影響到車輛出入,
並不影響人員進出,所以可以改搭計程車,
再向對方求償車資。
§如果小弟的回答,您覺得ok,別忘了給分哦!!

chunte wrote:
今天家門口停了一部車...(恕刪)


該車哪裡違規了????

妨礙他人通行???

不是民眾認定就是對的

不明確的東西 就別怪警察

現場沒有標誌標線 如果你覺得有妨礙到你 那就請你跟里長申請劃設紅黃線

這樣員警才能處理

wipc wrote:
兩小時call警察一...(恕刪)



該車並沒有壓到人行道 且人行道如果是 私有地 就不算違規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 第56條 僅限於道路而已
EMT119 wrote:
該車並沒有壓到人行道 且人行道如果是 私有地 就不算違規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 第56條 僅限於道路而已
..(恕刪)

有沒壓到大家看影片

至於私有土地,官方說法
http://www.pma.taipei.gov.tw/ct.asp?xItem=117647&ctNode=13053&mp=117021
一、依「交通部76年11月14日交路(76)字第026017號函釋: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二、依上開釋示,私有土地如有涉及公用地役權關係,如既成道路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法係屬禁止停車範圍,倘有車輛停放係屬違規行為,執法人員可依法舉發。

題外話
所以騎樓也是不能停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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