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奇,近幾年的選舉活動時間是不是有修法更改?? 記得以前小時候..只有在選前一個星期才會聽到宣傳車跟造勢活動的進行...現在是無時無刻都看得到聽得到...
查了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後修正日期也是103年5月28日 , 但公告選舉活動一樣是沒變呀??
第 六 節 選舉活動
第 40 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
起至下午十時止。
這中間是不是有什麼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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