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法律問題-強制執行

小弟有一法律問題想請教。
95年時,因為一起酒駕傷人案件,上了法庭,談了和解,肇事人必須判賠我方30萬元。

當時因不懂法律,和解金額談定後,由於對方無法一次償還,遂約定以1萬/月交付,隨即與對方當庭『和解』。

期間只有在第一個月時匯過一次1萬元,之後便從此不理。

小弟於96年時有透過法扶協助,拿著判決書到國稅局查詢(1).財產(2).所得。但資料顯示都沒有財產與所得,因此無法進行『強制執行』


直至今年9月,小弟心血來潮,再去申調一次,結果依舊沒有財產、沒有所得。

想請問各位,遇此狀況,該如何是好?


另外,我在2次申調結果中,發現對方96年與103年所得列表中的公司均為同一家,且對方LINE上面的圖片是使用名片(同一家公司)?

請問各位,這樣是否表示對方其實有穩定工作,是公司沒有誠實申報?或是其他不法情事?導致查調所得時,金額為0。


2014-10-02 15:3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詢問 法律問題

andy10119 wrote:
小弟有一法律問題想請...(恕刪)


可能是薪水領現金吧
進不了站務區是不給出獄就是了.......
會不會他其實有工作收入

但是他私下跟公司協商領現金

所以你扣不到他的「薪資所得」?




不知道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再加下面這個聲請函,有沒有用?

因為檔案裡面有一段是這樣寫的

感覺是類似你遇到的狀況!

執行標的
今債權人發覺債務人○○○有薪資收入,惟查調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查無債務人現任職的公司,請准予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明債務人任職之投保單位,並即對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如第三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並請即發收取命令,若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或為職業工會、農漁會等,請 鈞院逕依職權核發債權憑證,倘查得資料非在 鈞院管轄區內請提供電子閘門資料並核發債權憑證以利債權回收,實感德便。




聲請函網址:

http://www.culroc.org.tw/download/adm/%E8%81%B2%E8%AB%8B%E5%87%BD%E6%9F%A5%E5%8B%9E%E4%BF%9D%E5%B1%80%E5%8A%A0%E4%BF%9D%E8%B3%87%E6%96%99%E7%8B%80.doc


如果之前只有查財產所得,
沒有申請執行過的話,
可能會有時效問題。

這30萬雙方和解書如果約定的是損害賠償金額,
會認定這個債權債務關係是因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成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短期時效,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如果之前沒有定期換債證的話,
債務人有可能會主張已罹時效而拒絕給付。

邪惡小多 wrote:
如果之前只有查財產所...(恕刪)


小弟96年的確只有查詢,沒有執行。(因為沒有財產也沒有收入,因此天真地認為執行也是白做工)


請問專家,如何確認該金額為『損害賠償金額』?

判決書或是和解書上會有提到嗎?

andy10119 wrote:
小弟有一法律問題想請...(恕刪)


向法院申請 支付命令 即可。

準備好相關資料(可上網查詢或去電詢問)

要付一些手續費,但絕對划得來。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andy10119 wrote:
小弟96年的確只有查...(恕刪)


實務上會這樣認為,
我想像的是對方提出異議的狀況。

我看過有人用逾期的執行名義成功申請債證的,
可以先申請債證試試。

我想像,您是訴訟中和解做的和解筆錄吧,
可以直接用和解筆錄申請。
比較好奇的是,像這種狀況

如何避免對方當下說好如何償還

之後卻脫產,或是用跟公司領現的方式擺爛呢?

如果是在判決還沒下來時,去申請假扣押之類的,把對方的動產跟不動產都扣住

或是還沒清償前,把不動產先設抵押,會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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