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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VS績效=無奈+奉勸

我家1998年Toyota 小綠因為為車牌斑駁而被交通大家隊18195攔下
說我們毀損車牌還噴反光漆
我們當然覺得冤枉,平常開都沒事
要是直接說因為車牌斑駁要開我們單就算了
還扯這些莫須有的事情,真的是讓人生氣

後來他還對同仁不小心脫口說出:這樣我什麼什麼績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績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績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績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績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績效就有了
我就拍手說難怪!

但是還是和有類似情況的朋友們奉勸快去處理一下吧
要不然夜路走多了難免會碰到正在缺的鬼



但是不了解車牌和積效有什麼關係?
他口中:這樣我什麼什麼績效就有了,到底是什麼?
還有收到這張要怎麼辦?等罰單來嗎?


車牌VS績效=無奈+奉勸


9.24
感謝10樓的朋友提醒
是不能自行用黑筆塗黑的唷!!

9.25
上網查了一下
明明就有正確的罰則
為什麼就是要開與事實不符合的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三條(汽車所有人之處罰-牌照及標明事項之違規)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
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相關令函 (10)


第十四條(牌照行照違規之處罰)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
泥濘所致。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566
2014-09-23 23: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牌 vs 績效



這樣要被罰多少呢???
最近聽到不少朋友好像都被開這條
該不會開這條的績效真的比較高???????

搞不好開這種一張可以抵5張吧????
你的車牌是多嚴重啊,是號碼都無法辨識了嗎??
還是髒一點就會被開啊。
樓主要不要拍一下前後大牌來看一下????

看看警察是不是強冠上莫須有的罪名?
大野狼被小紅帽吃 wrote:
我家1998年Toyota 小綠因為為車牌斑駁而被交通大家隊18195攔下
說我們毀損車牌還噴反光漆
我們當然覺得冤枉,平常開都沒事
要是直接說因為車牌斑駁要開我們單就算了
還扯這些莫須有的事情,真的是讓人生氣

後來他還對同仁不小心脫口說出:這樣我什麼什麼積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積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積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積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積效就有了
這樣我什麼什麼積效就有了
我就拍手說難怪!

但是還是和有類似情況的朋友們奉勸快去處理一下吧
要不然夜路走多了難免會碰到正在缺的鬼



但是不了解車牌和積效有什麼關係?
他口中:這樣我什麼什麼積效就有了,到底是什麼?
還有收到這張要怎麼辦?等罰單來嗎?


...(恕刪)







車牌照來看一下吧,
該換的就要換,
不然拿麥克筆加強一下也好=_=
條子這種東西
怎麼不敢去抓黑道
怎麼不敢去抓路上堵車的惡霸
怎麼不敢去抓改裝飆車族
只會抓善良老百姓第一名啦~

終結孤單乂 wrote:
車牌照來看一下吧,該...(恕刪)


車牌老化真的很蠻嚴重
剛剛上班前摸了一下 手上還有粉
我也不是來討摸摸的
也是會依規定繳罰單

是奉勸若有類似情形的朋友真的要請個假去用一下
可能交通大隊最近又有新規定 最近抓的勤
以前沒事不代表現在沒事

rocky3749 wrote:
條子這種東西
怎麼不敢去抓黑道
怎麼不敢去抓路上堵車的惡霸
怎麼不敢去抓改裝飆車族
只會抓善良老百姓第一名啦~...(恕刪)



前面幾點不說

人家也不是隨便抓老百姓的
被抓的心裡會很幹
通常都會說...那麼愛抓怎不去抓誰誰誰..
沒抓你的時候看到跟你相同違規又會說..這怎麼沒抓


人的心裡就是這樣
終結孤單乂 wrote:
車牌照來看一下吧,該...(恕刪)


車輛牌照號有缺損 不易辨識 最好回監理站換牌

監理所說是自己烤漆、上色=變照車牌=偽照文書

自行用麥克筆塗黑 會有風險 可大可小 看警察用哪一條辦囉

不要亂教

安全規則11條2項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3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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