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作天該如何算

參加了某產品舊換新方案,被告知7~14工作天
但經過3周遲遲沒下文,期間也致電3次

貨運來收舊品,2天後廠商簡訊說收到舊品了
那請問這第1天是從貨運收舊品算起,還是廠商收到舊品算起?
又第14天是從廠商寄出新品算起,或我收到貨那天?

若超過後我該請消基會還是消保會幫忙?
這算廣告不實或詐欺還是別的?
2014-09-20 21:59 發佈

joy7944 wrote:
參加了某產品舊換新方...(恕刪)


工作天就是一週扣除休假天數的上班日數
一般7個工作天大概是抓10天
14個工作天就是三個星期
若是再含貨運就大概要再加2天
疾風怒雨,禽鳥戚戚;霽日光風,草木欣欣。可見天地不可一日無和氣,人心不可一日無喜神。
joy7944 wrote:
貨運來收舊品,2天後廠商簡訊說收到舊品了
那請問這第1天是從貨運收舊品算起,還是廠商收到舊品算起?
又第14天是從廠商寄出新品算起,或我收到貨那天?...(恕刪)


1.第1天是廠商收到舊品隔日起算。

2.第14天是以廠商寄出新品日計算(期間遇有國定假日或例假日皆不計算在內,因為是"工作"的天數)。

以上是以通常方法而言,並無法源依據。

若要更精確的計算日期的法源,請參閱民法。

==========================================

補充以下,請參考:

民法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 119 條(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
章之規定。

第 120 條(期間之起算)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 121 條(期間之終止)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 122 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 123 條(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法)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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