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第三章的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在台灣淘寶裡面的用戶幫忙中心的退款管理的未申請退款
「退貨郵費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退回的郵費不在退款金額內,通常情況下:商品品質問題、描述不符問題、假貨等原因,由賣家承擔發貨和退貨的郵費,買家主觀不喜歡、不想要,由買家承擔相應的郵費。若您通過購物車購買了多樣商品,郵費金額會在最後一筆申請退款的購物車訂單中累加,請您針對每筆購物車訂單逐一申請退款,到申請最後一筆訂單時,郵費金額會出現,屆時請注意查看!注意:若您僅僅是需要退回交易的郵費,不需要全額退款,可以在任意一筆交易中進行申請。提醒:當買家退款原因選擇“不喜歡/不想要”和“多拍/拍錯”等退貨時,在非賣家包郵的情況下無法申請全額退款。」
在消費者保護法裡面,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7天內退貨時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在台灣淘寶裡面卻寫「買家主觀不喜歡、不想要,由買家承擔相應的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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